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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的尴尬
发布时间:2009-06-15 00:00

  本网讯 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开发商将地下室作为一种附属品,在借款人购买住宅或底店的同时赠送地下室。但是在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时,银行往往为了规避一定的风险,会提出将地下室一并抵押。但是关于地下室的产权问题我国《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层高在2.2米以下的地下室,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能办理房屋产权。所以银行提出抵押的意见,对于自己的权益以及各个方面来说都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面对这样的情况,银行便开始寻找另外一种途径。购房者在办理按揭贷款的同时,一定做一些承诺书公证,承诺的内容是:在贷款期间,所购房屋和地下室一并抵押给银行。但是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生效要件是以登记为准。所以这样的承诺书公证就显的很苍白。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下室在不作为车位、车库使用时,开发商无权与某个业主约定将地下室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地下室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

  综上所述,鉴于地下室所处的尴尬地位,公证处不宜受理地下室买卖合同的公证申请。如果银行要求必须办理承诺书公证,公证处还是可以办理,但是必须要将产生纠纷后的风险说明白。同等条件下,承诺书公证并不可以作为优先受偿的有效要件。(邓吉辉)

来源: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