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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益继承公证
发布时间:2009-07-27 00:00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卢小英

案情简介:
陶某四兄妹向本处申请,要求继承座落于本市安宁小区9幢102室及鹿池苑西畈11幢505室住宅二套的房产,上述房产为都昌坊路159-1、159-2房屋拆迁的安置房。据当事人称原都昌坊路159-1、159-2房屋的所有权为其母亲沈某个人所有,现母亲沈某已亡,房屋也拆迁,现其四兄妹要求继承上述二套拆迁安置房。
案情分析:
2009年5月5日陶某三兄弟来到本处,要求办理上述二套房产继承公证并向本处提交了相关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
2、被继子人沈某的死亡证明
3、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
4、私有出租房产申请国家经租批准书
5、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
初步审查了上述财产,觉得这个继承案子相对比较复杂
首先产权性质不明:
1、《私有出租房产申请国家经租批准书》上房屋地点为鲁迅路131号与《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拆迁房屋地址为都昌坊路159-1、159-2号不一致(协议书上的备注写明建筑面积由公证处提供),但地号均为中二2966,是否能说明是同一处房屋需要去房管处核实;
2、《私有出租房产申请国家经租批准书》是国家的经租房,产权是否已返还给户主不清楚,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经租房已由国家返还给房主的通知书,也需要到房管处查实;
3、根椐95年《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写明座落于本市安宁小区9幢102室及鹿池苑西畈11幢505室住宅的二套拆迁安置房产权人是被继人沈某但使用人为其他人,这说明上述二套拆迁安置房另有他人在使用,且补偿协议书上另有写明(1)该拆迁户先行安置,按拆迁公告时间办理,保留产权人沈某产权交换权利,时间保留6个月;(2)暂不结算安置房的补偿款费用。95年的这份协议书上写明产权交换权利时间保留6个月说明什么?当事人这么长时间不去申请产权过户。使用人会不会将上述安置房的补偿款费用结清,产权过户给了使用人呢?
其次当事人提供的料不全:当事人称上述房产为母亲沈某个人财产、父亲陶某已于解放前死亡且母亲在父亲死亡后一直未再婚。但上述所说没有一点书面依据。
再次被继子人沈某户口及死亡地均在上海,所有继承人及相关的人事档案材料均在外地,核实起来相当不便。
由于存在种种疑问且材料不齐,原则上是不能受理此案,要所有材料具备齐了才能受理,但在几位老人的一再要求下再看看他们的年龄均有七十多岁,分别住在新疆、江苏和上海,在绍兴没有其他亲属朋友也无住处,来一趟绍兴实在不便,故我们决定先将相关材料受理下来,不管最后这个案子能否办成,我们只要尽力了就好。一方面由我处出面去房产部门查询上述房产的产权事宜。另一方面由当事人去补充其他所需材料。
本案具体操作:
第一步做的工作是先根据1995年《绍兴市市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备注上写明建筑面积由公证处提供可以得知,原都昌坊路159-1、159-2号房屋在拆迁时由于没有产权证是经过公证处拆迁证保的。故我们先查到了(95)浙绍证经字第258号拆迁证保公证书,果然写明都昌坊路159-1、159-2号楼屋一间、侧厢一间(地号:中二2966)并附有照片与当事人提供的《私有出租房产申请国家经租批准书》上所写的交房:中二2966鲁迅路131号一楼一底一厢楼的房屋间数混合。
第二步做的工作是要弄清楚原都昌坊路159-1、159-2号房屋的来源及产权人:我们在绍兴市房管处查询1951年产权确权的登记簿里发现,上述地号为中二2966的房子是被继人沈某于1940年向莫某买入,1951年产权确权人姓名也是沈某个人的,没有共有人。当时有平屋二间、楼屋五间、披屋二间。后经国家收缴全部房产,于1965年归还产权人沈某上述房产的楼屋一间、厢楼一间,但由于产权人不在本地,由国家经租给他人使用,房租由国家收取,后又于1980年文件规定,将文革期间被接(代)管的私房全部移交还产权人,其中鲁迅路131号(地号:中二2966)楼屋一间、厢楼一间的房屋也返还给了产权人沈某,具体有《发还文革期间接(代)管房屋产权通知单》为证。这说明地号为中二2966的房屋的确国家已还返给了被继人沈某个人。
第三步做的工作是要将现座落于本市安宁小区9幢102室及鹿池苑西畈11幢505室住宅二套的安置房的产权情况及使用清况弄清楚。来到房管处查找不到任何清息,这只能说明上述二套房子还没领取房产证,那就要找到上述拆迁安置房的使用人,从中得知上述二套房产的目前使用情况。我们寻找二套房屋的使用人可又是花了一翻心思。先通过地名办查询上述二房屋的具体名称是否有变更,的确安宁小区9幢102室已变更为昌安洞桥22幢102室,鹿池苑西畈11幢505室变更西畈11幢505室,再通过114查询,最后我们通过种种途径和方法终于联系上了上述二套安置房的使用人。从二位使用人的口中我们得知,上述二套安置房由于原已拆迁的老房的房主一直没有出现,也没办理相关手续,故已成为房管处的代管房。使用人自己也承认只是租凭关系。
第四步:产权基本弄清的前提下,我们要继续弄清被继承人沈某的丈夫情况,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父亲早年即一九四九年死亡的死亡证明,我们就想通过查找几位继承人的人事档案,看看案档里会不会有记载。我们就试着与其中一位继承人所在地社保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联系,在其配合下,其中一位继承人的档案里的确有其父亲已于一九四九年因心脏病身故的记载。在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一览里记载了所有继承人及被继子人的情况。
第五步:被继承人的丈夫早年亡故,虽然上述房产已于一九五一年确权为被继承人所有,那么被继承人在丈夫死后有没有再婚呢?根据后来当事人补充过来的二张居委会的证明,我们再通过电话向出具证明的居委会核实,确实沈某在丈夫陶某死亡没有再婚。
第六步:被继承人沈某是否有遗嘱的情况我们通过本处的系统查实是没有的,但由于被继承人沈某的户口在上海且常期居住在上海,在上海或其他地方是否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我们无没查实。
操作结果:
由于座落于本市安宁小区9幢102室及鹿池苑西畈11幢505室住宅二套的安置房现暂为房管处代管房且当事人也没有结清安置房款差价,故本处不能办理上述二套安置房的继承公证,而原都昌坊路159-1、159-2的老房子又已拆迁,具体的实物不存在了,也不能办理具体的实物继承。故最后我们为其办理了原都昌坊路159-1、159-2房屋楼屋一间、侧厢楼一间房产的权益继承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