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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竞价引发的思考
发布时间:2009-07-28 00:00

案例简介:近日,有申请单位向本处提出申请,要求对某水上公园委托管理经营权(6年)挂牌竞价出让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公证,使得笔者有幸亲历了一场竞争激烈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当天,本处公证员和笔者准时出席了在电子竞价室举行的竞价出让会现场,笔者在现场看到,此次电子竞价出让底价为35万元(第一年经营管理费,第二年起逐年递增10%),每次加价幅度为1仟元,竞买人也可自行报价,每一应价时间为120秒,参与竞买人是11位具有挂牌公告中规定的竞买资格的自然人。在组织人宣读完电子竞价须知并通过模拟竞价的形式使竞买人熟悉电子竞价的操作及流程后,宣布竞价开始,11位竞买人操作面前的电脑,通过电子竞价室内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进行现场报价,每次报价都会在现场大屏幕上即时显示。每次竞买人报价后,现场屏幕上会出现一个120秒的倒计时,根据电子竞价须知的规定,120秒的应价时间截止时,最高报价的竞买人就成为受让人,但如果在这2分钟内又有其他竞买人报价,就又将开始新的一个120秒倒计时。当天的电子竞价出让异常激烈,报价被频频刷新,每当主持人准备庆贺竞价成功者,忽又有其他竞买人报出更高的价。最终经过近300轮紧张激烈的争夺,136号竞买人成功竞得某水上公园委托管理经营权(6年),第一年的经营管理费为121.4万元,并当场由买受人签署成交结果通知书。

由于笔者对这种采用电子竞价方式进行的产权交易接触不多,感觉比较新鲜,且在此次电子竞价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波折,因此也引发了笔者对电子竞价的一些思考,现交流如下,请各位评委批评指导!

一、电子竞价本质探究及其法律规范

有人认为电子竞价技术不属于拍卖行为,同时也不属于招投标行为,而是区别于上述两种行为之外的新的交易方法,因此不受到拍卖法和招投标法的调整。也有人认为电子竞价仅是一种技术性手段,是借助电子技术在交易中的应用,电子竞价仅是技术形式,而拍卖才是行为本身的本质和内容,因此将电子竞价归于拍卖行为,并认为电子竞价应当遵守拍卖法的各项规定。

电子竞价是九十年代中期由境外传入中国的一种现代化的电子技术,其特征为使用有线或者无线的终端竞价装置,通过电子设备实现竞价目的。而根据我国拍卖法第三条规定:“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公开竞价和价高者得的原则成为拍卖的形式要件,同时也是拍卖区别于其他交易行为的界限。在拍卖中,参与拍卖的主体包括委托人、竞买人以及买受人,并且以最高应价成交。故如果电子竞价过程中的主体仍然是上述委托人、竞买人以及买受人,并且以电子竞价产生的最高应价成交,便可以判定这种电子竞价属于拍卖行为,其目的仍然是完成财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买卖与转让。电子竞价技术仅为拍卖的一种技术形式,并未改变拍卖行为中的主体、程序及其法律关系,应当受到拍卖法的规范。

在此次电子竞价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波折,由于电子竞价出让过程过于激烈,到了临近中午时分,竞买人之间的角逐还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故组织人处于人性化的考虑建议可否暂时中断电子竞价,等11位竞买人用完午餐后再恢复继续竞价。本处公证员在查阅竞价特别规定及电子竞价须知后指出,根据电子竞价须知的规定,只能在电子竞价操作系统发生故障等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可作出暂停或调整电子竞价时间的决定,故电子竞价不得中断,须继续进行直至产生最高价成交。
  二、电子竞价的优势所在

电子竞价交易是在计算机平台上实现的一种新型竞价交易方式,是产权交易领域的一大创新与进步,电子竞价采用拍卖原理,设定竞价程序,而且没有拍卖场所嘈杂的环境,更有利于竞买人集中精神出价,不受干扰,同时也避免了暗箱操作,所有的报价均在屏幕上显示,使整个竞价过程更加公开和透明。且由于电子竞价法全部采用电子化操作,避免了人为操作可能造成的误差,并且所有交易记录都有备案,因此相比拍卖方式来说可能更精确、更规范。同时这也使公证处能更好的对电子竞价的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三、电子竞价的外延

随着电子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通过互联网技术对商品进行拍卖竞价的方式已经席卷全球。就中国内地目前而言,网上拍卖尚还处在一个积累经验的时期,主要是由于主体资格的认定和价款给付等尚需制定专门的规则,故网上拍卖的规范建设可能还需要一个相当的发展时期,但相信随着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网上拍卖将逐渐得以规范,届时公证如能介入这一领域,既会为网上拍卖的安全性加上保险,同时也能拓展公证业务,实乃一举两得。

以上是我对电子竞价活动的一些浅显的理解,相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会出现更多新的事物和新的技术方式。我们必须要与时俱进,掌握新的知识和技术,才能使公证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公证业务得到进一步拓展。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谢勤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