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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产继承公证的几点启示
发布时间:2010-06-28 00:00

案情介绍:

本案被继承沈某、钟某夫妇原在本市钟甲家村共有住房一处,一九四九年三月钟某在绍兴死亡,二〇〇三年七月钟甲家村参加拆迁,沈某根据其在钟甲家村的老房拆迁,被安置坐落于本市越东小区39号1单元住宅一套。二〇〇五年四月沈某在绍兴去世。二〇〇九年三月,被继承人钟某、沈某夫妇的孙子钟甲在其妻子的陪同下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声称其祖父母只生育了其父亲钟父一子,其父母只生育了其一子,要求代位继承祖父母的房产,提交的钟某、沈某夫妇及父亲钟父、母亲谢某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和相关的产权证明。我处工作人员在审查了其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受理了此案。

三月十九日我处工作人员向该村民村委进行核查,村委文书相告,沈某、钟某夫妇没有亲自子女,钟父实系沈某、钟某夫妇的养子,从小就被沈某、钟某夫妇收养,且钟父、谢某夫妇生育二子二女,除钟甲外还有一子钟乙,二女钟丙、钟丁,其中钟乙已经在服兵役期间牺牲,牺牲时尚未婚配,钟丙和钟丁现均居住在绍兴地区。得此信息,我处工作人员即向当事人钟甲进行电话询问,并告知隐瞒事实的利弊要害和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起初钟甲还试图抵赖,拒不承认隐瞒事实,后看已隐瞒无望,承认自己隐瞒了实情,愿意前来办理相关补充手续。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钟甲和妹妹钟丙、钟丁来到我处,重新向我处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和钟乙的死亡证明,我处工作人员依据钟丙、钟丁的意愿替他们办理了放弃继承权手续,同时我处工作人员在做笔录时再次郑重告知应如实陈述情况,特别提醒要将所有的继承人告知于我处,包括健在的、已死亡的或不走动的等都需要如实陈述,但事后发现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四日我处工作人员向钟甲父辈的同村老人进行核实,发现钟父、谢某夫妇除上述四个子女外,还有一女钟戊已于年幼时因病死亡。同日,我处工作人员通知当事人来以我处,对此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告知其应补充相关的证明材料。五月十五日,钟甲向我处补充了钟戊的死亡证明。本案至五月十九日顺利办结。

办案启示

一、继承权公证的办证难处。本案其实事实很清楚,当事人的事实收养关系明确,而使案件复杂化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没有如实陈述我处工作人员的询问,导致一而再的补充材料、重新询问,当然,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结合调查核实中的实践,我体会最深的是以下几点:

1、由于公证核实取证权的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在部门法规定越来越完善的今天,单凭《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作的规定,来实现公证核实权因难重重。例如:在办理个人存款继承权公证的核实取证时,到银行核实个人储蓄存款数额,银行依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冻结、扣划,拒绝公证机构的查询。

2、对公证作假证者的惩治力度过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证据,提供假证据,阻止证人作证,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打击报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处理。”因此,在法院进行民事审判时作伪证者,轻者要受到司法强制措施制裁,重者则可能构成伪证罪或包庇罪,难逃法律的严惩。
但是,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伪证者却是最“轻松”不过的,除了被公证处查出后拒绝公证外,无须承担任何法律后果,甚至经常出现一些持伪证的不法之徒到各个公证处碰运气,失败了再尝试的怪现象,这在继承公证中也不罕见。原因很简单,我国大陆地区法律对公证中的作假证者,没有规定刑事制裁。本案当事人钟甲一而再,再而三有持无恐的隐瞒情况就是一个例证。

二、关于继承权公证的几点建议。有鉴于以上情况,结合实践办证过程中的体会,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适当引入视听手段,进行继承公证调查取证。对于当事人提供证据不足需要依靠证人证言和或电话核实定案的继承公证案,或者当事人之间虽已发生争议但共同选择公证解决的继承公证案,有条件的话,应尽量同时采用录音、录像工具尤其是数码录音机、数码摄像机,以获取实时记录调查取证过程的视听资料,佐证调查笔录或电话记录,使定案证据更加坚实有力。

2、积极开展公证处之间的业务合作,将隐瞒、伪证者列入“黑名单”,提高隐瞒、伪证者的违法成本,警示隐瞒、伪证者依法办理公证,有效控制公证机构的办证成本,降低公证机构的办证风险。

3、在办理继承公证时,不仅要重视调查,更要讲究调查核实多样化,拓宽调查的途径。例如在受理继承公证时,尽可能向当事人多收集一些能核实其家庭的信息,比如被继承人或继承人的单位、常居地等。

三、继承权公证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个人所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日渐增多,因此,在所有权人去世后就会留下相当多的遗产,对于这部分遗产如何继承成为继承人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产生社会矛盾,发生民事纠纷的焦点。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对自己是否有继承权,继承的份额是多少往往一知半解,特别是在农村,由于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认为女儿没有继承权,经常出现女性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或继承不公平现象,严重危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公证处作为国家证明机关的公证机构,它通过严格按照《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和公证程序办理继承公证,不仅保证继承公平公正,真实合法,同时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充分显示了公证在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