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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一场市政开标中存在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0-07-02 00:00

上星期五我和小文参加了一场市政招标,招标项目是绍兴市环城河景观灯改造工程(一期)1、2、3标段施工,参加投标的单位多数为外省单位,专业技术性强,耗时一天,现就开标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 验证资质的时间问题:

这场市政招标是采用资格后审的形式,即由评委在投标开始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不符合的直接废标。但是在投标文件中的开标基本要求中表述:投标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资质证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那么我们是否还要在开标前验证投标单位是否携带了相关的资质证书?

还有一类建设项目是采用资格预审的,按照32号文规定是入围后验证资质和项目经理,但招标文件中也是规定投标人需要携带相关的资质证书准时参加开标会议。

这样何时对资质进行验证就成了一个问题。

我认为原因是绍兴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办公室《关于调整评标入围办法的通知》(即绍兴市公管办{2009}32号文)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矛盾,存在问题:

32号文件要求入围后再对入围的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但是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单位送达标书截止时间内携带有效的资质证书参加开标会议,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验证在入围前还是入围后,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未实行{2009}32号文时,做法是未携带有效资质证书参加投标会议的,视为放弃投标,但是32号文明确规定,在入围后才对入围的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审。

在现实的操作中,只有绍兴市建筑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其余各家投标办均是在入围后要求投标单位提交并验证。我们在现实的操作中是假设投标单位不足十家的,因为不需要入围,即在开标前需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验证,投标单位超过十家的,等入围后再进行验证。32号文实行了有大半年时间了,上述问题还没有引发争议,但因为涉及到投标的资格,公证作为招投标的监督机构,这个问题还是需要探讨的。

我认为为了尽可能地避免纠纷,应该严格按照32号文来实行,我赞同在入围后对入围的单位进行资质验证,这就要求代理机构与招标办、业主统一修改招标文件,除去投标单位必须携带有效的资质证书参加开标会议这一条文,这样在投标单位人数众多的时候,比方说超50家单位,可以有效地节省时间,对投标单位来讲,在入围后提交时间上来讲也相对充裕一些,比较容易接受这个规定,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按照正规的规定来操作,异义相对来讲也少一些,便于开展工作。

严格执行32号文还能解决另一个小问题,即是投标人在投标时间截止前按时提交了标书和授权委托书,但项目经理不能到场,或是未携带资质证书,这时的投标单位能否入围?若严格执行32号文,只要投标单位提交了标书与授权委托书,这时的投标单位就能取得抽球入围的资格,若有幸入围,在验证项目经理与资质的时候再将其废标,现实操作中也是如此。

二、 接标工作中容易产生的问题:

这次开标总共有三个标段,有些单位三个标段全投,有些单位只投一、二个标,每个标段投标单位报名表中各有20家投标单位,出现了标书交接登记表的登记单位数量与投标单位一览表(验证授权委托书用)与代理机构刷卡单位投标单位数量不一致的现象,即有些单位或是忘记了登记、或是忘记提交标书、或是忘记了提交授权委托书或者忘记了刷卡。一个标段要顺利召开前提条件是投标单位要送达标书、提交授权委托书、提交交易中心的IC卡,三个数据一致才能按时顺利召开。假设在开标前发现三个数据不一致,需要提醒投标单位补足手续,但是在投标单位人数众多的时候,根本没时间去核查有哪家单位遗漏了手续。

我的建议是公证员与助理要明确分工,责任到位:即一人管标书送达,一人管授权委托书。因为有些投标单位到的早,早就将标书放置在那里,因此我们需要尽可能早地接收标书。主要是明确一家投标单位送达一份标书,监督他在交接表上登记,标书登记与授权书登记统一起来,一家一家地监督登记,那么到开标截止时间时,我们可以按照登记的顺序快速地核查一遍,这样标书送达数量就准确无误,也排除了有些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分别密封的情形(分别密封情况出现问题有二:一个是标书的数量多出来了;二是可能违反标书中规定的标书密封情况,即有些可以分别密封,有些则要合装密封,否则作废标处理)。

因为政策导向的原因,这几年开标项目不断增多,各级领导对招投标项目也十分重视,作为招投标的专门监督机构,我们公证人员工作更要认真仔细,积极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做好与各个单位的沟通工作,防患于未然,肩负起招投标公平公正的重任。

以上是我对这场市政招标中发现的两个问题的看法和建议,希望领导同事建议指正。

蔡 翁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