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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中遇到的若干问题
发布时间:2011-11-29 00:00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蔡 翁

随着房地产热的兴起,在国家加大建设项目投资以刺激经济的大环境下,建筑招投标的数目进一步增多,笔者在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中遇到了如下几个问题:

一、投标时间截止时,标书是否递交以什么作为标准

遇到一场开标,一投标单位在开标截止时间过了十几秒后(以当时交易大厅的时钟为准),匆匆赶到,是否接受其标书引发了不同意见,有以登记递交为准,有以进入开标室为准,有以进入交易大厅当时所在交易中心楼层为准。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第三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故笔者认为开标地点即为标书接受地点,投标单位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送达开标地点并进行登记。

笔者认为以进入开标地点,实际收到标书为准以书面登记递交为辅,这样比较有说服力。因为将投标接标看做是一个民事行为,接受标书时当然标书递交行为成立,投标单位取得投标竞标的资格,若以书面为辅在证据上书面证据效力优先,在操作中也便于接收单位核对标书。

但是在操作中会遇到以下几种情况,例如有投标单位忘记在标书交接表上登记,但已经递交了标书,此种情况笔者认为应该认可其投标行为成立,属于有效投标,在实践操作中也是如此。

还有一种情况是投标单位众多,在投标截止时间内还有很多单位未登记递交标书,此种情况在实践中是认可这些单位按时递交投标文件的。

如果投标单位刚好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秒进入开标室,但此时并没有提交给招标单位,此时笔者认为以进入投标室为准并非不可行,但是需要主要单位的协助,在截止时间到时严格把好大门,如果管不好大门,那么此标准就把握不牢,只会频添事端,而且对按时提交标书的投标单位没有说服力,会引起异议。

以进入投标室为准除了上面讲到的缺点,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比方说投标人的受托代理人以已经进行了刷卡,进行了法定代表人的认证,但是标书忘记提交了,对此种情况,我认为要做以下区分,假设是实行进入投标室为标准,那么在经过我们公证机关与代理机构核对标书登记情况下,提醒询问投标人有无递交标书,若此时投标人没有递交标书的意思表示,或是自己忘记了标书还在自己手上,那么明确告知其标书还未接收,过后其提交的标书作不接收处理。

此种情况还有一实例,投标单位的标书招标编号没有写,登记后叫其修正,直到递交标书截止时间到此人才意识到标书还未提交,匆匆上来递交,对于此种情况我认为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经提醒其标书其主动递交标书,那无异议。但若是其修改后忘记提交,在开标时间后应作未收到其标书的处理。

笔者认为参见《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结合民法理论,招标是业主通过招标中心这个交易平台向不特定的多数建筑施工单位发出的要约邀请,而建筑施工单位的投标行为则是向业主作出的要约,双方均为自愿履行。投标单位虽然进入招投标中心,进入交易大厅,但其行为不足以认为是投标行为,只有在其刷卡并递交标书时,才是明确是向招标单位发出要约,是一种明确的意思表示,故笔者认为采用标书登记为准,并加以严格控制交易大厅人员的出入,是最为稳妥的方法。

二、招标文件中委托书的格式对公证授权的影响

在招标文件的附件中往往规定有委托书格式文本,在授权委托书公证中也遇到投标单位的疑问,按什么格式为准,是否有万能的格式模板。

首先,我认为标书中的授权委托书与公证委托书是两个不同的行为,一个是法定代表人不能到场故授权委托投标,一个是委托交易员被授权投标,在评委对标书存在异议时进行解释,并确认开标结果。

其次,虽然现今我们在公证委托中往往有加“认可招投标的一切事宜”这句话,公证授权往往涵盖了投标书中委托的内容,但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比方说:公证授权没有规定法定代表人需要盖章或是签字,但招标文件中往往作出明确的规定,若要求签字并盖章,其遗漏签字或盖章则标书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对公证授权来说签字或盖章均有效力。

因为有些单位图省事,往往将公证件充当标书中的委托书,故笔者认为我处在接受授权委托业务时需要进行告知,由其自主选择授权书格式,公证出证后公证件的使用由其自己负责。

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到底是何物

经常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投标单位提出疑问,标书中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我单位提交了为什么有些单位没有提交。此类投标单位认为招标文件附件中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纸质证明,需要提交,而其所提交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由其单位出具的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的纸张原件。

首先笔者认为此身份证明要与身份证区别开来。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一个证明,需要由相关有权单位出具。

其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是关键。

举一例子,某某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张三,由于正牌张三不在本地,投标单位黔驴技穷,零时找一个冒牌张三顶替。因为现在操作中只写清楚法定代表人姓名,没有身份证号码,故完全有假冒张三投标瞒天过海的可能。

第三,若由投标单位出具此纸张形式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笔者认为仍旧有漏洞,因为出具的单位是投标单位,与投标行为有利害关系,故有存在知假造假的可能。

笔者曾经遇到一投标单位出具的工商局为其颁发的法定代表人证件,上面法定代表人的照片与身份信息一目了然,看起来只有上述身份证明才算是合格的身份证明,但是在绍兴因没有颁发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故在我处实践中没有操作的空间,笔者认为交易中心有备案投标单位的相关信息,可以在投标报名表中法定代表人姓名一栏后加上其身份证号码,以便于区别同名同姓的之人,做到万无一失。

四、评委对资信分即硬分打分不统一

资信分即是技术标打分中的企业业绩、处分情况的评分,因其有无业绩、处分情况相对固定,俗称硬分。现实操作中资信分打分资料由代理机构从相关建筑招投标网站获取,由招标办核实后再交由评委打分。

在实际操作中,评委一般对资信分采取统一打分,但也曾遇到评委对资信分打分不统一的情况,有一位评委坚称“评委独立打分”,没有对资信分统一打分,造成硬分不硬的现象,那么公证作为监督机构,能否制止评委对硬分的不统一打分呢?

对此,首先对于公证与评委在招投标中的权利义务可以做一个区分,查询《招标投标法》,在第十四条只规定了可以由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的检查权与唱标权。在四十四条规定了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对此,笔者认为公证作为一个监督机构,对于招投标的作用在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提供相关的法律支持。但是招投标法已经明确规定了评委有独立评标不受任何个人或行政机关的干扰,并对其评分承担责任,鉴于法条对公证的授权不明确,故公证机构承担的只是将评标委员会的最终的评标结果如实公布的责任,不能对评委的打分提出质疑,但要将此情况向招标办和招标中心如实反映,招标办和招标中心一般会向评委说明硬分的情况,若评委坚持自己对硬分的打分,那么只能按照其分数进行合计算分。

笔者认为通过这一案例,在以后的招投标现场监督中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在预先审查招标文件中大致了解下软硬分的情况,在评标时提醒招标办或招标中心向评委说明软硬分的相关情况;

其次,在统计分数时查看评委的硬分是否统一,若发现硬分不统一,先向评委询问,在评委明确软硬分的情况下将此情况向招标办和招标中心说明;

第三,做好现场监督的记录,如实地记录以下情况:

1、技术分打分中资信分的项目,以明确软分、硬分;

2、某某评委对资信分的如实打分情况

3、记录招标办、招标中心对此评委独立打分,负担相应责任的告知情况

随着招投标法规的完善,相关招标办与招标中心的重视,招投标要做到公平公正,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公证从业人员在干好本职工作的同时,更要仔细观察,总结得失,与相关单位多沟通,业务上多多学习,努力将现场监督公证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