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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淡办理继承权公证应注重细节
发布时间:2014-04-08 00:00

[摘 要]:古今中外,因注重细节而获得成功的例子不胜枚举。阿基米德从洗澡水溢出澡盆这一细节获得灵感,发现了浮力定律。牛顿从苹果由树上掉下来这一细节获得启示,提出了万有引力定律。弗来明深入思考葡萄糖菌被污染这一细节,发明了青霉素。同样,因忽视细节而造成失败甚至灾难的例子比比皆是。近些年,一些地方不断发生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交通安全事故,究其原因,大部分属于安全管理细节没有到位,违章操作造成的责任事故。有的地方因为一个服务细节做得不好,就影响了投资环境、影响了政府形象。一些项目决策由于前期工作做得不细、不深,造成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公证工作更是一个细活,必需注重细节,问题的发现往往是在细节中,“魔鬼在细节”这是建筑大师斯凡法罗的一句名言。细节不是“细枝末节”,而是用心,是一种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精神。笔者以继承公证为例,谈谈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注重的细节。

[关键词]:继承权公证 存在 意义细节

引言:

继承是一个古老的而常新的话题,自人类社会有了剩余财产以后,继承作为一种制度就与人们的社会、经济、家庭生活息息相关。继承作为取得财产的重要方式,历来为人们所重视,继承法律制度在民法的众多法律制度中,也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因此,继承法律制度历来同样为统治阶级所重视。进入21 世纪以后, 我国的社会、经济条件和财产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 公民个人财产日益增多, 遗产继承问题日趋复杂。我国继承法一些条款规定已不能有效调整继承关系, 公平保护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 大多数学者和法律工作者都抱怨现行继承法的不足与缺陷,故着重推出对继承法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论文。在现行继承法尚未做出明确的修改之前笔者认为公证人员更应对现行继承法条款内容进行全面的、深入的理解,注意几条特殊的条款。在熟记法律条款的前提下,将法律条款理解透彻熟练用运到日常工作当中,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学会注重细节,善于抓住细节,把当前的工作做好做细,使出具的每一份公证文书做到心中有底,有理有据。

一、继承权公证存在意义

(一)继承权公证存在的原因

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了遗产分割的三种方式:继承人协商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以及人民法院裁判。继承人协商解决这种遗产分割方式放在了首位也是立法者最希望看到的一种方式,但立法中并未明确继承人协商解决遗产分割问题的认定机构。为充分保护公民的继承权,避免产生纠纷,在长期的实践中,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要求继承人至公证机构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机构的继承权公证已成为确认继承人资格、解决遗产分割问题的重要途径,且该途径已为民众、社会以及各有关方面广为认同。根据相关数据统计,2008年至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继承案件120300件,而全国所有公证机构在这上述三年共受理继承案件1513043件。由些可见,90%以上的继承案件是通过办理继承权公证的方式解决的,这也是立法者所希望的,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已成为公民处理财产继承问题的首选。

(二)继承权公证的重要性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依法律之规定和个人的申请,依法对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具有较强的权威性以及法律上的证据效力。

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利于稳定财产关系和家庭关系。继承权公证使被继承人的财产及法律关系明确,继承人确定,公证机关作为国家的证明机构,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从而使遗产继承事宜得以妥善处理。

2、有利于制止继承活动中的不法行为。公证机构及时介入、调查取证、法律服务,可防止继承人及其他相关人在继承中的一些过激、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家庭和社会的安定团结。

3、有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权益。通过公证既尊重了被继承人生前的意愿,又使继承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4、有利于减少诉讼。继承权公证将大量遗产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了诉讼,节省了人力,物力,也减轻了人民法院的负担。

二、公证人员要学会抓细节

(一)能否抓好细节,首先是个工作作风和精神状态问题。

1、抓细节,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如果把所从事的工作只当成一个混饭的营生,就很难去关注细节。只有把所从事的工作当作神圣事业来追求,才可能用心思考、用心做事,做到精雕细琢、扎实细致。只有坚持对党对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才会始终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态度对待每一项工作,尽心竭力,不使之发生差池和闪失。

2、抓细节,要有追求完美的理念。精品是怎么造就的?不抓好细节,就敲不开生产精品的大门。“取法其上,得其中也;取法其中,得其下也;取法其下,不足道也”。只有与时俱进,以高标准的要求和精益求精的态度,聚精会神抠细节,才能创造卓越的工作业绩。

3 、抓细节,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不下真功夫、苦功夫,就抓不住细节,成不了事,更成不了大事。只有思想刻苦,才能做到考虑得细、谋划周密。只有工作刻苦,不厌其烦地反复斟酌、推敲,才能找到关键细节,使工作获得突破性进展。

(二)能否抓好细节,还是个基本素质和工作能力问题。

像科学研究一样,愈是在细节处,愈容易捅破“窗户纸”,探得奥秘,进入别有洞天的佳境。无论从事何种工作,细节检验着一个人是否有见微知著的真功夫,是否有明察秋毫的眼光,是否有于细微处洞彻事理的头脑。

提高抓细节的能力,要靠学习,靠修养,靠磨炼。我们要自觉地加强学习,求知于书本,问计于群众,创新于实践,不断提高观察细节问题、解决细节问题的能力,使自己善于抓住细节。

三、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应注重细节

笔者拿出自己亲历过的几个案例,这些案例表面看上去都是非常普通,一不小心就容易掉入当事人陷井的情况进行分析,通过抓住细节找出其表面平静背后复杂的根源所在,与同行共同探讨。

案例一:

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无子女,父母先于其死亡,有一养女。养女事实清楚,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女自称其是被继承人唯一的继承人并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街道居委会出具的只有养女这么一个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一些基本材料。受理后本处通过向被继承人的单位人事部门核查了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被继承人的《职工登记表》只写了养女一位亲人,另无他人。后本处又来到被继人生前住所地居委会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居委会工作人员证实被继承人生前未婚只有一养女,当问及被继承人生前有谁照料时,居委会工作人员称由养女和保姆在照料的。表面上看这个继承案调查应该事实清楚了,养女的确是被继承人法定的唯一继承人,而然就是 “保姆”这个细节引起了笔者的注意。笔者又来到被继承人生前的住所地向其老邻居了解居委会所称被继承人生前有个“保姆”的情况,老邻居说法不一,有的称为“保姆”,有的称为“老婆”。从老邻居口中得知那个所谓“保姆”的丈夫早亡,与被继承人交往已有十多年,每半个月或一个月来被继承人处一到二天,来时会带些饭菜,帮被继承人整理家务。

分析问题:养女不说明这一事实只有二种情况:一种是的确是雇用关系的保姆,不值一提;另一种是保姆背后另有隐情,养女故意隐瞒。第一种情况:保姆与老婆最主要的区别是保姆是照顾生活起居的,被继承人跟保姆之间的关系是用金钱维持的,必需要提供雇用关系的协议书或其他雇用凭证。第二种情况:保姆是否符合事实婚姻。事实婚姻就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婚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于1994年2月1日前未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应认定为事实婚姻。自从1994年2月1日后,只要未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一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情况:所谓的“保姆”是既保姆与事实婚姻之间的另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公证处是不能乎略不管的,只有让养女与“保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通过诉讼程序。

该案是调查核实阶段公证人员必需注重细节,一个名字“保姆”引发疑问,案例提醒:单一的调查途径已不能满足现在错综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只有经过多种途径全方面调查才有可能发现问题,预防纠纷和错证的发生。

案例二:

被继承人终身未婚无子女也无收养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该案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由被继承人所有兄弟姐妹申请继承公证。被继承人的所有兄弟姐妹向本处提供了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被继承人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居委会出具的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的亲属关系证明、派出所出具的二张户籍查档证明以及其他一些基本材料。笔者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所有资料,派出所出具的二份户籍查档证明分别一份是50年代的户籍证明,户主为被继承人的父亲,证明了被继承人与其兄弟姐妹的关系,另一份是70年代的户籍证明,户主是被继承人自己,证明了被继承人户籍上无配偶子女的证明。就是这份70年代的户籍证明引起了笔者的注意,这份户籍证明上虽然无妻无儿却有一个侄子的名字(户口已迁出)。

随即笔者向当事人询问关于这个侄子的名字为何会出现在被继承人的户籍上时,所有当事人回答说侄子本是农村户口,为迁到城里来,故将户口落户在被继承人这里,侄子成家后就迁走了。对当事人的话笔者半信半疑,有了这个疑问笔者着重对这个侄子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并联系到侄子本人进行询问。侄子现居外地,曾是给被继承人做“儿子”的,只是口头说说但并没有办理事实收养手续,户口的确是为了从农村迁到城里才落户到被继承人处,后因工作家庭原因迁到外地,但侄子一直是与被继承人有联系并时常回来探望被继承人,侄子逢年过节都会寄钱回来给被继承人,有书信凭证、汇钱凭证及被继承人住所地邻居的证言。《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侄子虽没有足够依据成为法定继承人之一的养子但根据这条《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应该是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

该案是受理审查阶段公证人员必需注重细节,又一个名字“侄子”引发疑问,案例提醒:只要公证人员在受理阶段仔细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每一份资料,并多向当事人询问,多问几个为什么,也许虚假、隐瞒的问题就能消灭在萌芽当中。

案例三:

根据当事人陈述被继承人与妻子是原配,只生育一女,被继承人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并向本处提供了相当齐全的证明材料: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及其父母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与妻子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被继承人单位的职工登记表、街道居委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一些基本材料。从材料上看这个案子即简单又明确且证明材料也相当的齐全。笔者仔细审查每一份材料,当审查到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时,被继承人与妻子结婚时的年龄是30岁,其实在80年代这年龄阶段结婚的人是非常正常和多见的,一些知识青年下乡回城后安排工作后再结婚,年龄一般都30出头了的。但这普遍性也不能复盖全部,千万不能乎略个别特殊情况的存在,这是作为一名公证员应该具有的职业敏感性和高度警惕性。

受理该案后笔者分别来到被继承人的单位及住所地居委会包括周围邻居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情况。调查核实结果与当事人所陈述完全一致,“原配、独生女,父母先亡”。做到这一步,笔者对是否原配的疑问已经取消了一半,但笔者仍不放松警惕,于是又来到档案馆查询被继承人的原始婚姻,这一查还真查出问题,被继承人原来有过一段短暂的婚史还有一个婚生女留在前妻处,前妻也已再婚。这段婚姻是发生在被继承人回城安排工作之前的事,故单位、居委会、邻居都不会知晓被继承人的过去。

案例提醒:不管是办理继承权公证还是其他公证,“年龄”这个细节必需要引起大广公证人员的足够重视。虽然目前婚姻登记机构仍未全国联网使婚姻查询不全面、局限性,社区范围不断扩大使社区工作人员对居民家庭情况不掌握、不了解,邻居“相逢不相识”等等状况普遍的存在,给公证工作调查核实带来很大阻力和困难,但笔者相信只要我们把先前的接待工作、审查工作做细做好,后续核实工作再难也会迎面解决。

结语:

社会和群众既然相信公证、选择公证,我们公证人员就要以丰富的实践经验、认真负责的敬业态度和过硬公证质量为社会各界提供广泛、优质的服务,当前首要任务就是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职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技能,才能切实发挥预防、化解矛盾的社会职能。

(浙江省绍兴市国信公证处 卢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