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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证服务领域创新
发布时间:2016-12-29 00:00

伴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政府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以及政务信息的公开,以往因信息不对称而必须公证的事项,如出生、生存、死亡等公证可能被全国性的联网系统取代,网页、录音等方面的保全证据可能被美亚柏科、安存等公司的产品取代。最近在相关政策调整下,赠与合同公证已经不需要强制办理公证,接下来继承公证也将不用必须经过公证。重重迹象表明,传统的公证业务空间在逐渐被压缩,而这些公证事项往往是公证收入的主要支柱,公证业务(产品)到了不得不自主开发、创新才能持续发展的被动局面。这虽然是无法避免的,但终将赋予公证行业新的生命。

谈到“创新”,在司法部199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执行<公司法>为企业向公司制改造提供公证服务的若干意见》中要求公证机构通过法律咨询、代拟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书、帮助策划、提供法律顾问、现场监督、代理等,尽早介入公司的设立活动,开展公证服务的深度、广度,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综合运用现场监督、顾问等职能,为建设规范化的公司制度提供全方位、系列化的法律保障。时至今日,我们公证介入公司的领域深度和广度究竟有多少?相反,律师在公司上市、股权转让等金融证券类法律事务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建议书,作为非诉领域的优质资源,为其带来了广泛而深远的社会及经济效益。所以,要说为何公证服务领域总是局限在遗嘱、继承、保全证据等传统领域,这与自身制度体制不完备的及担心承担风险的思维有很大关系。

下面,我将在本处已经开展的公证服务产品及同行成功实践的基础上,谈谈接下来我处还有可能深耕的其他公证业务领域。

一、服务三农,加强同农村(社区)公证需求的衔接

由于公证资源的有限性,尤其是偏远地区的人员在申请公证的过程中,或因距离遥远、往返不易,或是信息不对称、传递不便等原因,这部分群体在办理继承、声明、遗嘱等公证中多有便。我处可以考虑创建了开展以乡镇司法所为公证联络站,以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各村委会负责人为联系员,公证处派公证员现场为老百姓办理公证业务的服务新模式,将公证服务触角向乡镇、农村延伸,为“三农”保驾护航。在依靠联络站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对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制定工作制度,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手续,在遵循公证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尽量减化办证程序,努力为当事人提供方便。对部分困难群众减免全部或部分公证费、免费法律援助,让农民真正得到了实惠。

另外,较之城市商品房市场,我市涉及农村房地产事项的业务则相对很少。近两年我处在涉农公证中开展的事项主要有农房的拆迁安置补偿款《承诺书》公证,继承、赠与、房产转让协议公证及其他现场监督类公证。农村房产转让历来受到政策的严格限制,因此使得公证处对该性质房产的转让公证事项敬而远之。农村集体土地房屋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是可以流转的,公证机构应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引导农民群众办理涉及该房产的买卖、赠与、继承等公证事项。

二、利用“互联网﹢”,对接政企或个人需求

随着办公电子化的普及,很多事务都可以通过网上操作完成。例如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其下属单位、部分商业网站之间设立公证申请的链接,就各自需求的公证事项直接通过网络咨询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处可以结合当事人的申请,审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指导其提供公证所需材料,进而完成公证业务的在线办理。这一方案为申请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的便捷,另一方面也促成了公证业务的拓展,可谓一举两得。

当前,就我处而言,加强同公检法部门或其他涉及民生事务的综合性网站(包括58同城、绍兴e网、本地报业集团等)的业务交流与合作,通过网站的案例介绍、公证法律法规的普及或在线解答民众法律问题,扩大公证在政企单位及民群众中的认知和认可,拓宽业务渠道,实现公证行业可持续发展。

三、“以人为本”,加强行业间理论交流,提高办证能力

在办理传统公证的实践当中,我们经常会被当事人要求对各种合同、协议进行公证,面对这样的公证申请,公证是否该介入,该怎样介入,现实中公证人员的知识积累往往难以驾驭当事人的公证诉求,这是个亟待解决的难点。创新,说起来容易却做来难,其中不乏理论的缺乏及风险防范意识的潜在阻碍。很多创新的需求,更多的是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并在此后的座谈、研讨从中挖掘出来的。公证业务的开拓方法上,可以与律师在诸如保全证据公证方面进行交流,以提升公证在保全证据中的重要地位;在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公证时,针对不少员工法律知识不足的现状,主动为银行员工免费开展法律服务培训,增强公证同银行之间的粘合度;此外,针对公证人员自身理论研究匮乏的现状,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通过在校园参与公证理论培养及建立以公证处为校外实习基地的措施,在做好法律和政策方面研究的基础上实现共同进步。只有在公证人员综合法律素养提升的前提下,才能承担起一位法律服务者和社会管理者的重要角色。

四、开展信托遗嘱的研究和推广

遗嘱业务是公证机构的传统业务,在长期的实践中传统遗嘱公证已经相当成熟。然而,不断发展的社会催生了人们更加复杂化、个性化的遗嘱要求,即“信托遗嘱”。《信托法》已明确规定可采用遗嘱形式设立信托,为开展该项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信托业务发达的国家,信托遗嘱并非新鲜事物,国内当事人对信托遗嘱的需求是客观存在且日益增长的。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国内外发展的水平的巨大差距,“信托遗嘱”在我国并没有发展成形。信托遗嘱的发展除了需要完备的法律规定以外,还需要公证处、信托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探索和实践,提高自己办理遗嘱信托的能力。

不论是公证机构还是信托公司,都需要对信托遗嘱新型宣传。毕竟国内还有很多人并不知道这种遗嘱形式的存在,或者仅仅知道而不甚了解。富人可以为企业的传承设立遗嘱,一般人也可以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设立信托遗嘱。信托遗嘱较之传统遗嘱更为灵活,不仅能够实现遗产的保值增值,而且能够更大限度的依照立遗嘱人的意愿操控信托资产的安排。我相信在了解信托遗嘱的价值及公证机构的普及宣传后,会有更多的人选择设立信托遗嘱。

最近,在现实困境倒逼及全处领导、同事的积极助推下,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推动中,我处已经陆续顺利地开展了诸如“代为邮寄公证书”“上门办证服务”、“接受委托代办房产权证”、“代为调查取证”等服务创新项目,得到了广大公证申请人的一致好评。现阶段我处也在积极尝试通过接受网上平台预约办证、引进电子签名印章制作公证文书等依靠互联网技术支持提升服务水平和办证效率的新举措,积极开展证据保全公证同法院相关事务的对接,这一切使得我处公证服务领域得到了延伸,重新焕发出了活力。但相对于因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对公证的强烈诉求下,以上这些创新举措显得略微不足。随着国家法制的进一步完善,相信在今后不断的理论研讨及实践中一定会挖掘出适时的公证产品,也只有这样,公证行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才能更好的履行公证服务经济社会健康成长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