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本部窗口:0575-85142774 袍江办证室:0575-8813811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之窗
法律之窗
小议招投标活动中的委托书公证
发布时间:2016-12-29 00:00

前段时间,我在中心参加开标会议时,经常会遇到投标单位前来询问,说可否办理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对于这个问题,原先我也曾经遇到过,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回复是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来做授权委托书公证。这一次的情形引起了我的思考,究竟我们能不能办理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呢?借这个机会,我想简单聊一聊这个话题。

一、为什么要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首先,让我们先来看一下绍兴地区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招标项目,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应邀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参加开标。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因故无法准时出席开标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绍兴市区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签署具体投标项目的委托授权书。但项目估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必须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亲自参加开标现场会。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会员登记中企业资质证书的内容一致。以上人员参加开标会议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投标。

若企业资质证书上无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信息的,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登记的人员信息一致。以上人员在参加开标会议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载明人员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限于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投标。

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企业不作上述要求,可直接委托法定代表授权委托人员参加投标,同时出示委托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投标。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必须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员。”

以上文字节选自绍兴地区某工程所使用的招标文件,基本上绍兴地区相关的模板中的规定都是如此。因此,绍兴市行政区域范围外的投标单位,想要参加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就必须符合上述条件才能投标。但是在实际情况中,投标单位难免会遇到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在开标当天无法出席开标会议现场的情况,那么此时就需要来公证处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二、非法定代表人是否能够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

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因故无法准时出席开标的,可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绍兴市区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签署具体投标项目的委托授权书。”这一句话的理解应该是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者之一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即可,那到底是不是这一回事呢?

我们首先先来看看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格式: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总承包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牵头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牵头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可以看到,招标文件中所附的授权委托书的格式是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表示该委托书是由法定代表人出具,受托人代表该单位进行投标活动,是一种单位的法人行为。

我在私下也曾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做过了解,据他们回答,该条款的制定,本意在于规范招投标活动的市场秩序,提高招投标结果的质量,提升招投标活动的效果。而这一条款原本描述,应该是倾向于由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者之一亲自到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到绍兴市区公证机构现场公证签署具体投标项目的委托授权书,而并非三者之一都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但这一说法也无官方正式解释,并不能引用。

那么,如果真的是上述的说法以及按照招标文件所附的授权委托书格式中的体现来执行的话,公证处就只能办理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格式中的明文规定自不必说,更主要的是该授权委托书在实际使用中代表的是投标单位的行为,而非法定代表人个人的行为。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并没有权力来代表该投标单位,故无法办理该授权委托书公证。

但是,现在的招标文件的模板中,字面意思均没有表明必须只能是法定代表人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也可以出具授权委托书。在招标文件没有作修改、补充的情况下,投标单位如果出具了企业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并不能认定其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那么,这一问题究竟该如何解决呢?

我认为,以目前招标文件的规定来看,在接收标书时,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三者之一出具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予以接受。但是,如果投标单位出具的是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而非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那么必须在该份授权委托书之外,另附一份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代理人的行为是投标单位的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结合招标文件的固定来看。另附的这封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无需进行公证。而且,在出具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的时候,应当注意,该份授权委托书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并不能代表投标单位,是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个人委托。通过这两份授权委托书的证明,对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我认为,投标单位的该投标行为是符合条件的,应当接受其参加开标会议。

三、具体办理应注意的问题

我们在办理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的时候,应当注意其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的区别。在办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公证时,由于这同时是一种单位的法人行为,我们对其身份要进行核查,来确认其身份的真实性,从而出具公证书。

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来办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虽然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是个人进行的委托,但我们同样有两种做法:1、单纯的做一个授权委托书,无需查明其在单位的任职状况,只需要证明该签名印鉴属实即可。2、查明该委托人任职情况,在授权委托书中予以体现。那么关于做法2,我们在实践中应不应该如此操作呢?

单位的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信息,原先在企业的资质证书中均有体现,想要核实并不是难事。但是现阶段,各单位所换发的新版资质证书中,已无法体现出的该单位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信息。针对这一情况,招标文件也曾经做过修改,模板中“以上人员在参加开标会议时携带本人身份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载明人员信息的网页打印件并加盖公章(限于已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否则视为自愿放弃投标”这一段即是针对这一情况做出的调整。但是在九月底时,情况又发生了变化,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的网页上,企业的技术负责人这一栏信息变为了空白。是否是信息平台上公布的信息将要和纸质的资质证书统一,不再体现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信息,还是网上公开的内容将要进行细化,把每一个分项的都进行公示,还是仅仅是网站的调整,我们不得而知。但是,从中可以反映出,我们在实践中,想要查明委托人的任职情况,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我认为,如果投标单位确实要来办理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那么我们应当那采用做法1,即单纯出具一张授权委托书,其身份在授权书中不应予以体现。虽然我持上述的观点,但是我认为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是需要慎重考虑是否应该出具企业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公证。

四、感想

我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监督公证已经三年了,比起我处的其他业务来说,招投标现场监督公证是相当单一乃至枯燥的工作。但是正是这个工作,在简单之处,往往会需要工作人员投入更深的思考,一个非常简单的授权委托书,就能引发后续的许许多多的问题。所以,没有简单的工作,只有缺乏思考的头脑。越是这类习以为常的小事,越是需要我们谨慎对待,“于细微处见真章”,我们每个公证人就是需要这样把自己的职业态度贯彻到每一个细节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