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本部窗口:0575-85142774 袍江办证室:0575-8813811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之窗
法律之窗
对《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6-12-29 00:00

2016年2月2日,中国公证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公证协会专业委员会业务规则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公证机构的实际经验而制定的,标志着全国公证行业适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形成统一的认识。

众所周知,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材料是比较繁多的,然而仅仅是为了继承小额遗产,让当事人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会让当事人觉得付出与得到不成正比,从而对公证望而却步。而指导意见的出台,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首次全国性的提出并应用简易程序办理小额遗产继承,不仅方便了当事人,缓解了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矛盾,而且也提高了办证效率,得到了社会的广泛好评,提升了公证行业的社会地位。本文系笔者在学习指导意见时,对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一些思考。

一、小额遗产数额的明确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具体限额由各地方公证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本项规定的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该条款明确了小额遗产的标的数额,即单笔数额为五万元以下,但并没有规定累计数额的上限。这容易造成当事人分多次、每次数额五万元以下的情形来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这样就违背了该指导意见出台的初衷,更有甚者,通过此种方法,可以不知会其他法定继承人,单独前来申请继承保管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引起不必要的家庭纠纷,在某种程度上还会引起降低公证的公信力。故笔者在此建议,各地方公证协会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时应确定一个小额遗产的数额上限,更加规范指导意见的条款。

二、申请当事人的确定

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样直接排除了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申请小额遗产继承的情况,小额遗产继承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要求继承法律关系相对简单,这一项在指导意见第六条亦明确规定,指导意见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继承关系较为复杂或者继承人之间有争议,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因此,笔者对继承关系的复杂与简单有所思考,若一个继承案件中,出现了转继承或者代位继承的情况,那是否还可以适用该指导意见。笔者认为得视情况而论,不可一概否定。假使这个继承案件中仅一转继承或代位继承,且公证人员能清晰地理顺案情,有充足的证据材料来加以证明,那笔者认为此种继承案件也可适用该指导意见。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仍需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不能是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

上个月初,笔者就接触到了此种案件。被继承人黄某早年丧偶,之后一直未再婚,生前共生有四个子女,现黄某的银行卡内遗有人民币一万多元,因子女们不知道该银行卡的密码,故无法提取卡内的金钱。于是,其中一个儿子黄乙前来咨询办理继承权公证的相关手续,同时黄乙还告知,其弟弟黄丙、妹妹黄丁在外地工作生活,另外他大哥黄甲先于黄某死亡,黄甲仅生有一子黄小甲。我仔细审查了黄乙带来的有关材料,包括黄某、黄甲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上面有黄某配偶的死亡注销信息和四个子女的情况,黄某、黄甲的婚姻状况证明以及黄小甲的独生子女证。审查过这些材料后,笔者发现其实案情很清晰,继承关系也相对简单,只是有代为继承关系的存在,一时无法拿捏是否可以适用该指导意见来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在与本处领导探讨后,我们认为上述案件可以适用指导意见来办理,但考虑到黄小甲是代位继承人,且在本市生活的,笔者还是让黄小甲前来本处办理相关继承手续。这样既不违反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又合理地适用指导意见来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解决了黄乙等继承人的困扰,得到了黄乙的肯定。

因此,笔者认为在办理此种案件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让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一同前来办理有关手续还是必要的,公证机构在方便当事人的同时可不能降低公证准则。反之,若转继承人或代位继承人不便前来办理手续,公证机构亦可采取视频录像的方式核实相关情况。

三、是否需要进行核实

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公证员通过书面审查、询问未发现当事人的陈述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义的,可以不再进行核实。此条款系出于简易程序的便捷,公证机构核实耗费远超公证费收入等因素的考虑,但笔者认为核实是必要的,不仅是基于《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更是对公证执业风险的把控,对公证质量的保证。此时,笔者对本处的继承权案件的核实标准很是赞赏,本处对继承权案件系“每证必核”,可以核实被继承人与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核实被继承人的死亡时间,核实被继承人的遗产情况等。在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时,公证机构更应核实其他法定继承人对申请人要求继承保管被继承人遗产的事实。本处的实践做法是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小额遗产继承时,需提交其他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其联系电话。这是基于两点考虑:1、根据指导意见的公证书参考格式,在公证书上需列明各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有关身份信息;2、进行必要的核实,本处电话联系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核实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情况及遗产情况,以便确认各继承人均知晓并认可申请人来申请继承保管遗产,以防出现家庭纠纷,同时控制了公证执业风险,有助于公证公信力的提升。

四、不诚信记录的建档

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有不诚信记录的,不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那如何建立不诚信当事人系统档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现今各公证机构的业务系统基本不对接,也无法共享信息内容,致使不诚信信息也无法互通。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个不诚信信息档案,至少在地级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之间建档,避免不诚信的申请人前往各机构试探。同时,地级市范围内的公证机构之间还应分享小额继承公证案件的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信息及遗产的有关标的数额,以防重复申请或超过限额。

五、出现争议后的救济

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适用本指导意见办理公证,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三)遗产权利凭证或者证明;(四)载明被继承人全部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五)申请人的承诺书;(六)与申请公证有关的其他材料。该条款中的承诺书中,申请人领取被继承人的遗产后,将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同时还承诺若有其他继承人或厉害关系人提议疑义,主张分配遗产的权利,则由申请人负责处理相关争议,如不能及时平息争议的,申请人将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遗产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笔者认为,该承诺在实践过程中有一定困难,若申请人反悔,不愿将保管的遗产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而公证机构仅是一个民事机构,与当事人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并没有强制执行权力,根本无法实现强制提存的目的。而其他法定继承人或起诉申请人,或起诉公证机构,主张他们的权利,这样不仅加大了各继承人之间的家庭纠纷,激化了了当事人与公证机构的矛盾,而且还否定了公证机构原先的小额继承公证的工作行为,这是对公证处、公证制度的否定,势必影响了公证机构的社会形象。笔者认为,应该追加一项承诺,即申请人若不及时将遗产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则其他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且申请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这样简便了当事人的救济途径,维护了各方的利益,缓解了社会的矛盾。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是一项对传统办证模式的重大改革举措,公证机构以简易程序解决复杂繁琐的继承公证,方便了当事人,提高了办证效率,赢得了社会的口碑。这既是公证机构履行社会责任的体现,也是公证创新之源动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