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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人已逝,账户犹存———论网络时代的数字遗产继承问题
发布时间:2016-12-29 00:00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QQ、微信、E-mail、Facebook、微博、网店等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这些数字财产不仅保留着我们与同事交流工作、与亲友沟通情感时的文件和资料;还有我们在闲暇时用文字、图片和视频记录在个人空间里的生活感悟和珍贵瞬间;以及我们疲惫时为释放压力,化身为战士、侠客在游戏世界里尽情厮杀时购买的虚拟货币和装备;甚至专家、学者保存在电子信箱中未完成的科研资料……而这些数字财产也会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以人们想象不到的更多的形式与方式呈现在世界面前。现在大到出门的交通工具、游玩、住店小到吃饭、购物都可以手机支付,年轻人们的钱包里甚至都不怎么存放实体货币,常常是手机在手,天下任我走。但假如有一天我们离开了人世,现实生活中的财产可由亲人继承,而这些游离于现实世界之外的虚拟财产,可参照的东西几乎没有。因此,数字财产的归属就成为了一个问题。

关于数字遗产之争,迄今为止最为著名的案件大概是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贾斯汀·艾斯沃斯的家人与雅虎公司打的那场官司,一度引发了美国社会对数字遗产及其继承问题的关注。2004年,艾斯沃斯在伊拉克执行任务时不幸身亡。他的父母向雅虎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得到儿子的雅虎邮箱密码,以获取儿子留下的文字,保存有关儿子的部分回忆。这个要求遭到了雅虎公司拒绝。艾斯沃斯的父母遂将雅虎告上法庭。关于过世家人的"数字遗产",究竟能否被继承引发了一场激烈争论。最终,法官作出了一个折中的判决,即雅虎公司将艾斯沃斯邮箱里的信件等刻录在光盘上交给他父母,但不给予密码。这一判决虽然暂时平息了双方的争议,但显然没有从根本上很好地解决数字遗产的继承问题。

科学技术的进步丰富了人们的生活,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与之相对的是人们所拥有的财产形式也在不断变化,网络数字财产的出现给人们的生活增添了色彩,但同时也给其财产身份的认定带来的不小的争论。财产权其实确认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是目前的境况则是:一方面是网民们兴致勃勃的对自己所使用或持有的网络数字财产的悉心经营,另一方面则是法律的空缺与网络服务协议的桎楛,这两方面的困境致使网络数字财产的保护处于荒芜状态。目前学术界对网络数字财产的研究已经十年有余,但是关于网络数字财产的法律属性仍然未有定论,其所具有的独特特征,也是众说纷纭,但是学界对此的通识却是不容忽视的,即网络数字遗产的可继承性是无可争辩的,只是具体网络数字遗产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继承的操作程序需要进行详细的设计。

目前关于数字遗产的分类,普遍被分为两类,一类是游戏装备、Q币淘金币等网站发行的虚拟货币、预先充值 在支付宝、大众点评网中的金钱、投资网站中的所拥有的权益或各类网站的中的优惠券、代金券等,虽然其没有实际载体能够被人们切身感受,但其中包含的财产价值确实真是存在的;另外一类是具有人身性质的,更多体现个人的情感、性格、偏好的数字遗产,例如QQ号、Facebook账号、微博账号、电子邮箱、空间、博客、照片、录像、网络硬盘中的资料等。

那对于数字遗产,公证又能做些什么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可以继承的遗产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有收入、房屋、储蓄、生活 用品、林木、牲畜、生产资料、著作权和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以其其他合法财产等。我国尚未有司法解释明确将“数字遗产”归入继承法中规定的“其他合法财产”之中。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仅对实物财产的继承作了规定,对网络上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并没有规定,从而造成了数字遗产的继承行为在实质意义上很难实现。由此可见,数字继承在我国还属于法律规定的空白。

那是否可以以其他公证方式将数字遗产遗留给它的主人呢?在两类数字遗产中,相对来说第一种有确实存在的财产价值的遗产比较容易操作。想要继承有财产价值的数字遗产,首先要得到相关平台的协助。国内的网络平台中,支付宝算是比较完善的,我们先看看支付宝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支付宝服务协议》第四部分第三项第5条就规定:“为了防止资源占用,如您连续12个月未使用您的支付宝登录名或者支付宝认可的其他方式登录过您的会员或账户,支付宝会对该会员号或账户进行注销,您将不能再通过该支付宝登录名登录本网站或使用相关会员号或者账户。如该会员或账户有关联的理财产品、待处理交易或者余额,支付宝会协助您处理。”根据协议内容,我们不难得知,如果用户死亡了,连续12个月没有登录使用支付宝,根据申请支付宝方面可以给予协助处理,但这个协助可以到哪个地步就要看支付宝的心情了。支付宝的注册是需要实名认证及身份证号码的,是可以明确用户身份的。如支付宝公司能根据申请出具该用户在支付宝内的财产情况,公证处是否可以按照银行的存款继承程序办理呢?

笔者认为,可以。首先,被继承人在支付宝内的余额,理财等财产常常是通过银行的网银进行转账、交易,在一定程度上与在银行网银上的资金具有一样的财产价值,并非虚拟的财产,不像游戏里的货币,可以依靠练级、虚拟买卖所得。它与现在货币的币值等同。《继承法》中规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由此看来,只要是公民的合法财产都可以视为遗产,可以按照现有继承法被合法地继承。其次如支付宝公司可以提供被继承人的账户信息,确认了继承的标的确系被继承人所有,在出具公证书后亦配合将被继承人的财产转给继承人。那么公证处可以受理该财产的继承权。但国内像支付宝一样需要实名认证及身份证号码认证的网络平台毕竟不多,要么被继承人的身份无法确认,如腾讯、大众点评;要么财产的价值与现实价值难以转化,如各种游戏货币、道具。所以这样的公证并不能解决所有的数字遗产问题。

而第二类人身性质的遗产则相对难解决。目前市场普遍的规则看,互联网企业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时,通常会利用协议来排斥“数字遗产”的继承。因为协议规定,用户只拥有账号的使用权,如果未对账号进行操作或合约前届满,就可能会被运营商收回账号。“这是行业惯例,个人账号不能被当作财产处置,也不属于法律上遗产继承的范畴。”中国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一旦将数字资产纳入可继承的范围,用户隐私泄露、遗产价值认定、审核继承人身份等问题,会大幅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中国互联网协会法律专家胡钢律师认为:“我们把越来越多的情感、记忆留存在虚拟世界中。到离开那一天,想把这些留给谁?是否先要拟一份遗嘱?它们的重要性,会不会超过房产等有形财产?”

对于数字财产,是否可以遗嘱公证呢?笔者认为,实际操作困难。众所周知公证遗嘱的效力远高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类型的遗嘱。同样的公证遗嘱的门槛也高于它们。而数字遗产普遍具有可变性。比如今天游戏的装备比昨天的又增加了、级数又升高了;今天的微信、微博与昨天又有更新了等等。这些变动性使账户的信息每天都在不断的更新变化中,而遗嘱公证的标的物需要相对确定,不能笼统的一概而论。对于这一特性,公证遗嘱就很难实行。

但公证可以尝试换一种方式,先用证据保全的形式将申请人想保全的账户的用户名及密码和想说的话录下来,刻盘。然后办理提存公证,将交付的光盘进行寄托、保管,并在条件成熟时交付受益人。在办理上述公证时,首先要确认申请人对账户的是否有权处分,其次对于提存的交付条件需要详细明确。最后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得办理提存公证,申请人应与受益人一并前来办理提存公证,双方签订协议,在用户死亡后,受益人将凭借死亡证明,来公证处将光盘取走。

在网络和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互联网用户将越来越多,所拥有的数字财产数额更大,总类也会更多,尽快对数字遗产问题进行法律上规定,才能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保护被继承人的利益,也才能减少数字遗产纠纷的发生。

在国外,谷歌于2013年推出无活动账户管理功能,允许用户提前设定好身故或停止使用后处理数据信息的方式。确认某一账户长期无人使用后,谷歌可以向用户选定的10名好友发送该用户谷歌账户的数据包。由此,谷歌成为全球第一家主动针对网络数据遗产采取行动的互联网公司。

2014年,特拉华州颁布了全美第一部较为完善的关于“数字遗产”的法律,认定自然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后,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有权接手其数字账户或数字资产。

2015年,脸谱网推出新功能,允许用户指定“数字遗产”代理人,在本人去世后要求代理人管理其页面,包括发布帖子、更新照片及回复好友提问。如果用户未提出任何要求,脸谱网将在其去世后将该账户转变为“纪念账户”。迄今,已有数百万人在脸谱网上指定了“数字遗产”代理人。

而国内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也并非全无动作。比如,新刑法修正之后,盗窃虚拟财产的黑客也将获罪。现在国内也已经出现了数字遗产的托管服务网站,用户可以与托管网站签订议,以专门处理数字遗产的问题。用户可以通过付费方式在网站注册,为用户保存数字财产,如果用户在一段时间内没有登录该网站,这些电子邮件就会自动发送到用户指定的继承人的电子邮箱。在它们被发送之前,都进行安全的密码加密,只有用户自己能查看内容,就连网站也无法知道这些邮件的内容。愿斯人已逝,账号犹存,这一愿望早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