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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公证支持
发布时间:2007-04-17 00:00

试论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公证支持

绍兴市公证处 范国祥

EDI是英文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的简称,中文的意思是电子数据交换,指通过采用约定的标准编制信息,将信息在计算机之间进行电子传输。EDI是一种运用于多个领域的新技术,随着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最终使国际贸易无纸化。EDI的使用,最直接的结果就是用电子信息传输代替传统的纸面文件,使包括提单在内的纸面单据消失。EDI改变了传统的国际贸易方式,其中遇到的问题是多方面的,给实现国际贸易无纸化增添了不少障碍。本文主要论述EDI在国际贸易运用中所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以及运用公证手段解决这些问题的思考。

一、EDI在国际贸易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主体资格问题。由于网上空间的虚拟状态,交易主体非面对面进行接触洽谈,商业信誉、个人信用对网络交易各方约束力不大,因而存在交易主体资格确认问题,也存在如何防止网上交易主体资格的假冒或虚构的问题。目前从技术角度主要通过电子签名来确认主体资格,但需要一个中介机构(认证系统)对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认证。

2、 合同内容问题。合同以书面形式来签订就是为了使合同内容更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是为了使合同参与方对合同内容反复推敲,深思熟虑,更为全面。因此,要求以文字形式订立合同的目的,不仅为了法律机构有足够的证据证实所订合同的合法性,也是为了保证交易有效履行。而由于EDI电子传递取代了纸张单据,而没有书面的合同,其合同是由买卖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多次往来电子数据构成的。尽管在实践中,它可由接收方储存在计算机软件上,也可以产生纸张的书面材料,但是它的精确性和可靠性不足已让法律机构证实其合同的合法性。

3、诉讼证据问题。当出现国际贸易纠纷,需要法庭仲裁机构处理时,双方当事人必须拿出证据。传统贸易书面文件因其本身就具有有形物的特点,可以长期保存,如有改动或添加,都留有痕迹容易察觉,即使有疑问也可由专家鉴别,这已为各国法律所普遍采纳。EDI在国际贸易中应用以后,传统贸易中的合同、提单、保险单、发票等书面纸文件将被储存于计算机内的相应的电子文件所代替。电子文件使用的是磁性介质,其录存的数据可以随时被变更,而且容易伪造。另外,电子文件容易出错,有些是人为原因,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疏忽、过失,有些归咎于环境和技术条件,如供电不平衡,网络运转不灵、病毒等,还有电子文件一旦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将给用户造成巨大损失,上述原因使其信息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受到威胁,一旦发生争议,这种电子文件能否被采纳为证据,就成为一个难题。在贸易仲裁和诉讼过程中,为了确保证据可靠,常常要求当事人提交原件,这也是国际贸易中推广运用EDI的一大障碍。所以说,安全信用问题是当前发展EDI国际贸易的瓶颈。

二、公证手段在EDI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由于EDI在国际贸易中会遇到许多法律问题,故而必须寻找一种能够降低贸易风险,破解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措施。笔者认为EDI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纠纷得以预防和解决的关键,在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固定。公证无疑是破解EDI在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问题,促使更广泛地采用EDI国际贸易的有效法律手段。

事实上在实践中,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证明手段,其突出特点在于能通过出具公证文书将一些当事人难以固定的法律事实固定下来,并通过其法定证明力加以证明,例如对一些当事人难以书面化的事实或行为,如侵权的网页内容,侵权的信息服务内容等,对于这些难以固定而同时相对人可以随时隐匿或更改的证据事实,公证是对其加以固定和控制的最为有效手段。笔者认为公证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支持EDI国际贸易:

1、对接收、发送电文的行为进行现场公证。这可以起到确认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内容、确认发送或接收时间等方面的作用,当然这需要公证机关的异地合作以对发送、接收行为进行双重公证。

2、建立“电子认证”系统。我国电子网络的电子认证系统,从事对电子签名及其签署者的真实性、数据文件的完整性、事实的时效性等方面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数据备查的服务,这对防范主体或内容异议风险非常重要,作为第三方认证机构,电子认证机构应该是受信赖的中立机构,应是独立的法律实体,不仅要保持中立性而且要具有很高的公信力。目前我国将已有的电子认证中心分为行为性、区域性和企业性认证中心三类。而他们均或多或少受各自部门、地区利益影响,不能充分保障其中立性。以我国目前现状而言,以公证机关作为认证机构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可以开展电子商务主体资格的认证业务。

3、作为电子证据取证手段。电子证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独立的证据,其书面化载体如打印件等不能直接充分地证明其原件内容。若能考虑到公证所独具的法律赋予的证据力与证明力,通过其对电子文件进行证据保全,就可使电子文件得到固定和保护,以公证机关所存的文本作为原件进行封存,能很好地解决电子证据的原件问题和保存问题。另一方面,对电子邮件的打印件的真实性的鉴定,公证机关完全可以其法律所赋予的证明权介入该领域,当然这还需要相应的立法规定加以支持。

三、EDI在国际贸易中公证支持应注意的问题

尽管公证应用于EDI国际贸易中的操作性非常强,但由于目前法律环境及公证机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使得在公证大规模应用于EDI国际贸易前需解决一些障碍。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问题:

1、立法滞后问题。一方面电子商务立法的滞后使得电子合同以及电子证据的效力得不到真正保障。另一方面,只有在未来的公证法或其它相关法律中赋予公证机关对电子签名等的认证资格,才能进一步促进公证证据的法律效力。

2、公证证据虽具有很强的证明力,但并非是无可辩驳的证据。因为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但存在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这一但书内容的操作缺乏细则,实践中人民法院与公证机关有时达不成共识,加之救济渠道不畅,往往削弱公证书的证明力。因此在立法中需进一步明确公证证据的效力优先性。

3、公证人员操作的技巧问题。

一是实时记载全部内容。公证员在取证时,运用公证手段保全电子证据,应对取证过程予以全程记录。所撰写的保全证据公证书,应当对取证过程予以陈述。要做到,一个会简单操作计算机的第三人按照公证书所记录的步骤,在同一时间,能够得到与公证人取得的证据完全一致的结果,即能够实时再现。其中,对于通过操作所进入的页面,应以其所处的链接位置加以描述。

二是保全计算机存储介质时,应当场制作副本和打印相关资料,并由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同时,对制作的副本也应封存。如原始证据发生意外,封存后的副本也可发挥相同的证据效力。

另外,电子数据的发现、提取和保管的程序方法,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技术规定。固定证据的技术应当确保信息在操作过程中不被遗失。

电子证据的出现,表明人们驾驭和运用证据能力的提高,而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应用手段,通过其所独具的法律证明力与公证技术保全电子证据,破解EDI在国际贸易中的遇到的法律问题,必将对促进EDI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增加国际贸易的信用与安全,有着其他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