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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公证服务新农村建设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0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不是一个新概念,但公证工作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更好地发挥自己为民服务的职能,对于我们的公证机构来讲却涉猎颇少。本文根据当前广大农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认知和对公证服务的需求出发,对当前公证机构服务新农村建设的现状、造成当前农村地区公证服务现状的原因、解决当前新农村建设中公证服务问题的有关措施作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公证服务;公证法律援助

虽然我们国家现行公证制度和公证机构的建立是完全参照国外模式的,但古代“公证”的概念其实是一直存在的,尤其在我国农村,可以说农村是古代“公证”的根基和沃土。在我国长达二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各种形态的“公证”主要是服务于农村、农业和农民的,这是由当时封建国家的经济基础(农业社会)和重农抑商统治阶级思想决定的。现在中国农村进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阶段,公证制度却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开展的很不尽人意。目前公证活动开展地域主要是城市,主要服务对象是企业和市民,这种现状的出现既不利于公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违背了公证机构设立的宗旨,不符合当前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一、目前农村对公证制度的认知和对公证服务的需求

农村的地理环境、人文环境等因素导致了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滞后等一系列的问题,也导致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比较低,缺乏对跟自己切身利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的了解。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民仅仅对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律师了解较多,但对公证的了解特别少,甚至很多农民群众根本不知道公证为何物。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方面的建设持续推进,我国农村的各项事业亦得到了快速发展。近年来,一系列扶持“三农”的政策和制度的出台实施,推动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农业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的增收,使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经济繁荣的同时,人口流动、经济往来、市场交易更加频繁,各种民商事问题也日益增多,农民群众主动寻求法律帮助的意识不断增强,也开始对公证行业有所了解。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农民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的同时,农民的诉讼意愿却并不强,甚至畏诉,而预防性的公证制度就显得尤为贴近人心。

农民群众大多长期在农村生活劳动,虽然对设立在城市的公证机构了解并不是很多,对公证的职能认识也比较模糊,但公证的意识却越来越强,对公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以往农民遇到问题喜欢找村干部、找乡镇干部,把他们作为了心目中的“公正人”,但受制于自身能力,这些“公正人”处理问题有时显失公平,有些甚至愈处理问题愈大,违法违规的也不少见,最后通过法院的判决也很可能是他们所不想要的结果。

二、目前公证机构在服务新农村建设中的现状

新农村建设的持续推进,农村、农民和农业发展对公证的需求量亦在不断增加。

2.1公证事业地区发展极为不平衡。一是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不平衡,二是同一地区城乡发展的不平衡。由于目前公证机构均设于城市,城市居民一般对公证了解的比较多,城市对公证的需求一般均能及时得到满足;但由于地理位置、公证机构自身条件受限的影响,农村地区的公证需求常常不能得到及时满足,由此导致了公证服务发展的不平衡。而同样是农村,因为距离城市的远近也存在很大的差距,例如:城中村的居民要比偏远乡镇的农村居民的办理公证的意识强,办理公证也更加方便。

2.2公证机构办理涉农公证事项效率低、范围窄。办理涉农公证事项效率较低我国公证事业在农村进展缓慢的又一症结。在拥有下属多个乡镇的城市可能只设立了一家公证机构,当几个乡镇同时出现需要公证员到现场办理的公证事项时,公证处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样就影响了公证服务的效率,不利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利。例如:在办理继承公证时,若是城市居民,因为距离较近,可以随时到公证处咨询、办理,公证人员调查取证时也比较方便;若是农民群众想办公证,因为路途较远,农业生产劳动繁重等原因都会影响办理公证的积极性,同时公证人员下到乡村调查取证也会十分困难。

公证机构以往办理主要的涉农公证事项是土地承包合同、委托书、农房继承、赡养协议等,不仅涉及公证事项少,年均办证数量占有率亦偏低。但是是随着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前很少在农村办理的保全证据和现场监督公证已越来越多,例如:农作物、苗木清点保全证据公证,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保全证据公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招标等领域涉及现场监督公证。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个人财富的增加,近年来农村地区办理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的明显增多。

2.3公证机构在农村的社会影响力不高。因受制于公证机构自身条件方面的限制,公证机构对涉农公证不够重视,公证人员服务“三农”的意识不强,同时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不强,同样的事情,与农民沟通起来要比与市民沟通起来困难得多,办理涉农公证的热情不高。公证行业对公证业务的宣传不多,到农村宣传公证业务的就更少了。由此也导致了广大农民对公证业务了解的不多,对公证的作用认识不足,在遇到法律问题不知是否需要办理公证,在需要办理公证时又不知道如何办理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2.4办理公证成本相较城市较高。有些涉农公证事项程序繁琐、法律关系复杂,办理公证效率较低挫伤了农民办理公证的积极性。广大以务农或打工为主要经济来源的农民群众收入低薄,但在办理诸如银行卡里只有几百块钱或者几十块钱的小额遗产继承权公证的时候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金钱,因而严重挫伤了农民办理公证的积极性,也使农民很难看到公证的非营利性和服务性,不利于公证业务在农村地区的进一步拓展。

三、造成当前农村地区公证服务现状的原因

目前广大农村地区公证事业建设严重落后于城市地区,新农村建设过程的公证需求常常不能及时得到满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3.1农村经济基础薄弱。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旨在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实现农民的富裕,努力缩小城乡差距,但是收入差距、贫富差距的缩小不在朝夕间。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下,世代耕种的一亩三分地和宅基地上所建农房基本是一个农民安身立命之本。所以,即便是有需要公证的事项,标的额也比较小,但是公证费相对于农民的收入来看一般都比较高,农民获取公证服务的成本相较城市居民高。同样也因为农村的公证标的额较低,公证机构开拓涉农公证业务的积极性不高。

3.2传统习惯的原因。有些地区的农民虽然逐步摆脱“全日制”的农业生产生活,就算已到城市定居工作,但还不能完全摆脱守旧传统观念和“熟人社会”的影响。

农村民风是非常单纯的、农民是非常善良的,一般交往靠的是自我约束。可以说“熟人社会”造就了农村办理公证的先天优势,这种优势就是公证内容真实性把控相对容易。但农民群众息讼、厌讼的思想误认为公证亦是一种“家丑”,导致不习惯于甚至厌恶公证机构的公证工作,“熟人社会”的口口相传更是导致了一人办证,全村皆知的情形。

同时,国家多年来一直对农村的政策多于法律,导致农民们法律意识差,政策和法律混同,将法律等同于政策。国家政策的易变性直接导致了农民对法律的不信任,因而他们对公证也就抱有了无所谓、甚至怀疑的态度。

还有一些习惯的原因,如受农村守旧思想影响认为出嫁女儿不用到公证处一同办理继承权公证手续。

3.3利益缺乏的原因。由于涉农的公证项目比较少,标的额也比较低,有些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觉得无利益。同样有些农民来回往返于公证机构和其他部门之间,办理公证费钱又费力,标的额很低的办理完了有可能会倒贴钱,这对农民来说是严重挫伤公证积极性的。

公证人员缺乏农村经验,对农村和农民的感情不深,与农民沟通能力差,导致了服务农民群众的热情不高,服务农民群众的态度差。由此也会导致农民群众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敬而远之。

四、探索新农村建设中更多的引入公证服务的有关措施

造成现在农村地区公证服务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需从社会各方面着手。将公证定位是为国家、为广大农民群众服务的法律部门,而不是妄图从中牟利的中介机构,亦或成为是农民对美好生活向往、农村和谐稳定、农业创新发展的绊脚石。对如何充分发挥公证的预防纠纷、减少诉讼、避免风险、维护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价值,是摆在我们广大公证机构和公证人面前的重要课题。

4.1发展经济是根本

国家在加大对新农村各类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努力缩小城乡差距的同时,也应注重对新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的投入,特别是乡村法律服务建设工作的投入。为农村公证服务业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的经济条件。农村经济得到发展,一方面把农村、农业、农民更多的推入市场交易中来,三农经济进入市场化,农村市场自然会有更加频繁的交易往来,农民财产的流转亦变得更加多样和快速,公正服务需求的增加变得水到渠成。另一方面收入增加了,也就提高了农民对公证服务的支付能力。

4.2教育宣传是重点

一、在公证人队伍中深入开展“为人民服务”的职业教育,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公证人队伍应正确树立人生观、价值观和执业理念,“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的誓言牢记心中。目前,律师行业为何能走进农村,成为村里常年法律顾问的也已经屡见不鲜。但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成为农村常年法律顾问的并没出现,关键还是在于公证人的观念。公证人应该转变观念,将自己定位为一个法律服务的提供者而非权力的掌控者、应该怎样对待农村地区公证工作,特别是如何正确地对待农村困难群众的公证需求,也是目前公证行业转变思想的重点领域。

二、对涉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系统性学习和掌握,以提高公证人员办理涉农公证事项时必要的知识储备。公证人员应将《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与农民日常生活和生产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然于心,这样才能有效地为农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办理有关公证业务。

三、公证人员应该走出去,到农村去宣传、去工作、去学习。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要摆脱“坐堂办证”的传统模式,走出去,经常性地到农村宣传公证法律知识。宣传要注重方式方法,用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农民群众易于接受,主动拉近与农民的距离,这样才能真正让广大农民逐步了解和认识公证的作用和意义。宣传公证知识的同时公证人员也要主动学习农村的一些优良传统,交往交易习惯,便于日后开展公证工作。了解农民的生存环境,真正体会到三农问题的严肃性,从而加深对三农的感情,增强服务农村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可联合国家其他涉农有关部门,一同开展农村的普法工作,切实有效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能将“预防诉讼,减少纠纷”这一公证职能落到实处,这样也就可能避免了公证机构自己“自卖自夸”。

4.3开拓农村公证业务是手段

一、学习律师顾问制度,建立农村公证联络员。可以与村委会、居委会建立农村公证联络员,特别是发挥好乡镇司法所的作用。同属司法工作体系中,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优势得天独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在乡镇、街道一级借助司法所建立公证工作室,由农村公证联络员负责日常公证事务的咨询、办理,让广大农民群众少跑路,少花钱。

二、深入研究和开拓涉农公证业务,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公证机构可以根据公证的优势和农村经济的特点,在发展传统业务的基础上开拓新的业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要积极开拓农村的法律顾问业务。这虽然已有律师、法律工作者抢占了先机,但公证制度却有自己的天然优势,公证人员更像法官,公证工作的公平、公正、中立是其服务核心。公证员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因此公证员在提供法律服务时,能够提供更加中肯的法律意见、兼顾各方的利益。特别是现在很多村建立了农村经济合作社,在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过程中,可能很多业务我们公证人从未遇见过,这就是我们公证业务发展创新的方向。

三、积极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现场监督等涉“公”性质的公证业务。对村民委员会选举进行现场监督的该公证,可以有效防止选举中的舞弊行为,确保选举过程的程序合法。也可以打消部分选民的疑虑和对地方组织的不信任,有利于提高选民参加选举的积极性,促进农村地区的社会主义民主进程和农村地区的和谐稳定。应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适当地减免该类公证费,以彰显公证的服务职能。同时,也是公证机构能在新农村建设中站稳农村市场的非常重要的一环,可以说,该类公证业务的开展,会让公证在广大农民心中烙下深刻的印象。

4.4经济扶持与倾斜是必要

公证机构应不断加大对农村公证援助的力度。现阶段农民群众的日子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相较于城市居民的差距也是客观存在的,对农村的公证工作应给予扶持与倾斜。

一、就同一类型的公证事项制定不同的公证收费标准,普遍且适当地降低农民办理公证的收费标准。长期以来,农民和市民享受着不对等的社会服务,农民欲享受到同样的社会服务却要付出不一样的成本,农民和市民办理一件同样的公证,却要付出更多的路费和更长时间的误工损失,只有普遍且适当地降低农民办理公证的费用才能体现公证服务的平等性,体现社会的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积极办理标的额较小的涉农公证业务,对有些特殊的当事人尽量全免公证费。涉农公证标的额虽小,但往往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如果再支付公证费后,可能会利益全无。近几年出现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简化程序,可以说就是惠农措施之一。以往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费用来说,并不高,但是耗费的其他衍生成本巨大,在公证处正常收费办证的情况下,往往使当事人根本就不值得办理,因此对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实行简易程序就是惠农政策得到实际的落实,让农民得到真正的实惠。对类似这种涉农公证事项,不一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或者公证费用本身不值一提,但让农民群众少跑腿,让大数据多跑腿,让公证机构多跑腿却更能体现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公证工作的社会价值。

三、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及时制定有关制度和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公证为农村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非营利的法律服务。一方面,公证在整个法律行业中是人数最少、经济实力最弱的一个职业,而且各地区又发展不平衡,可以说公证职业在整个法律行业应属于弱势群体,在没有政府部门支持,涉农公证业务是很难开展,有些事项也很难做到无偿,毕竟公证处的人力物力十分有限。国家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公证机构服务三农的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或者减免公证机构应缴纳的其他有关费用。国家也应该及时出台有关政策和采取相关措施,使地方有关部门能够切实有效地配合和协助公证机构开展公证工作,特别是与农民群众息息相关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街道乡政府的职能部门等基层组织。吸取同行业间的先进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订适合本地三农的公证方案。

五、结语

“不懂得农民就不懂得中国”。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若不懂得农民,是很难发展壮大公证队伍的,是很难开拓和发展公证事业的。要使公证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不仅需要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努力,也需要国家和社会各界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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