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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司法辅助职能 体现公证法治价值
发布时间:2021-08-02 16:33

公证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证不仅能够预防纠纷,而且还能直接或间接化解社会矛盾。公证制度是立法与司法之间的法律落实机制,通过对非争议、非诉讼的既存事项。依法进行真实、合法的判断性证明,从而实现预防纠纷、防患未然、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2017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自2017年7月起,选择在北京、内蒙古、黑龙江、上海、安徽等十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稳妥开展公证机构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支持公证机构在人民法院调解、取证、送达、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职能作用。

公证参与的司法辅助事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与调解。人民法院通过吸纳公证机构进入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进入名册的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发挥诉前引导程序性作用、开展调解前置程序改革。经委派调解达成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申请,对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调解协议办理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经委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将调解协议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出具民事调解书或作相应处理。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公证机构可以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举证。

二、参与取证。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就当事人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状况、未成年子女抚养情况、书面文书等进行核实和调查取证。核查结束后,公证机构应就核查内容、核查过程、核查结果向法院出具取证报告。

三、参与送达。公证机构可以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参与案件各个阶段的司法送达事务。鼓励公证机构采用信息化手段,推行集约化送达模式,避免分散作业和资源的重复投入。送达工作完成后,公证机构应当就送达过程、送达结果等情况形成送达全流程登记表,交由人民法院留存备查。

四、参与保全。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核实被保全财产信息和被保全财产线索,核实被保全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财产保全需要提供担保的,公证机构可以协助人民法院审查申请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交的财产保全担保书、保证书,对其中的担保内容及证据材料进行核实。

五、参与执行。人民法院支持公证机构在执行工作环节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公证机构可以参与人民法院执行中的和解、调查、送达工作,协助人民法院搜集核实执行线索、查控执行标的,协助清点和管理查封、扣押财物。经执行机关申请,可以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应该说,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均呼吁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应勇于承担使命,积极与法院进行对接,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对于缓解当前法院人少案多、司法资源紧缺的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参与司法辅助工作的也有可能是其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但至少在目前,公证机构由于其公信力、社会认可度、法定证据效力等方面的特点成为法院与之合作的最佳选择。同时对于处于改革转型期的公证机构来说,这也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机遇,公证人员应当抓紧这一机会,有效展开参与司法辅助工作。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的优势

一、公证机构有能力进行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公证员是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具有法律资格的执业人员,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能够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分析案件的情况,帮助当事人答疑解惑、提供建议。公证人员团队在日产工作中累积了大量的经验,能够应对各种相关的情况,有能力从事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

二、公证具有公信力,公证机构本身代表国家行使证明职能,因而公证机构具有其特有的的权威性,并且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公证机构在老百姓心中具有的公平公正的形象,能够保障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工作后相关工作的顺利展开。

三、公证机构的性质决定了其所具有的中立特性,公证的中立性要求公证人站在第三者的位置,站在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立场上,不偏不倚,以寻求正义的价值;

四、基层法院目前人手短缺,日常办案压力较大。公证人员的加入是一个很好的补充。

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中可能存在难点

一、公证人员日常工作与法院略有区别,需要时间进行对接。虽然公证人员也是专业法律工作者,但是毕竟日常工作细分与法院有所区别,所以在相关工作上的对接并不能来之即用,无法提供专业的服务,因此还是需要时间来进行适应与磨合。

二、公证机构人手不足情况存在。作为一般的基层公证处,目前的人员配备情况同样不容乐观,对于公证本身的工作已经有些疲于应付,难以分出专职人员投入到对接工作中。同时法院的工作量比公证处的工作量要大很多,人员方面的短缺在将来的工作中是一个问题。

三、公证机构与法院之间信息沟通、对接工作需要加强。公证机构与法院毕竟是两个不同的组织,互相在合作和沟通上必然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在进行日常工作会降低效率,不利于后工作的展开。

针对上述的情况,我们提出的相应对策有:

一、公证人员充分认识到公证与诉讼对接的重大意义,加强自身业务的学习,抽调人员或者招募相关专业人员进驻法院,法院和公证协会尽快联合开展专职调解人员培训工作,密切与法院的联系,专职对接人员尽快熟悉掌握相关领域的工作流程和实务要求,增强工作能力,迅速适应对接工作需要,在实践工作遇到相应问题后进行总结和提升,在短期内即使提升自身相关知识与技能。

二、公证机构招募相关人员,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建立起科学的工作奖惩激励和经费保障机制,促进公证人员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来。

三、为促进对接工作的高效运转,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公证机构之间应当建立共享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究本地区纠纷具有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协调解决公证与诉讼对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当保障信息渠道畅通,定期相互通报对接工作情况,共同推动对接工作机制的完善。

目前,全国已有相关公证机构进行了试点,进行了有效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16年11月7日,厦门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合作设立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中心”,对接调解、送达、调查、保全、执行等审判辅助业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迈出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探索实践第一步。鹭江公证处与思明法院的协同服务内容广,服务量大,其服务机制模式主要以集约化管理模式为主,以规范化、流程化设计为基础,通过信息化手段,以期做到司法辅助事务规范严格,司法辅助流程清晰优化,司法辅助方式高效便捷。这一模式被福建省高院及福建省司法厅命名为“厦门模式”。厦门鹭江公证处的探索,对于我们其他公证机构都是一个很有益的借鉴。

我调回本部值班时间还很短,具体接触到的业务并不是很多。在我所经历的保全证据公证中,与法院工作人员也有所接触。应该说,法院目前在实务操作中在执行方面的工作压力是相当大的,法院的执行人员目前是高强度的工作力度在进行执行,也需要对此进行一种分担。但是结合我处目前现状,还是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

公证参与司法辅助,是公证人作为法律人通过对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追求,与法官共同致力于司法公正,是公证致力于社会公正的良好体现。在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下,公证员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同为为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在各自的领域内做出积极地共贡献。公证的力量如果能够介入司法辅助,不仅能够缓解法院目前的工作强度,对于公证机构本身也是很好的加强自身建设的机会。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彰显公证程序和公证制度的价值,体现和弘扬法治的价值,公证人和法官共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共同追求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共同建设法治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