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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参与诉前调解制度的初探
发布时间:2021-08-02 16:41

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应运而生,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机制的逐步得到构建及完善,公证参与诉讼案件调解这一非诉解纷机制正快步走入公众的视野,并将发挥越来越重大的作用。但公证参与诉前调解这一机制正处于发展初期,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仍是空白,实践操作经验亦为不足。为推动这一非诉解纷机制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笔者拟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开展的时代背景出发,并结合我处公证参与法院诉前调解的实践和现实困境,探索这一新型解纷机制可行的运作模式和制度保障,以期推动公证参与调解的深入发展。

一、推动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发展的相关时代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日益突出,人民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意愿和数量也相应的激增。法院层面,随着立案登记制度和法官员额制度的施行,法院逐渐呈现“案多人少”的现实问题,而传统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主要以诉讼和人民调解的“二元”体制为主。从人民调解来看,总体上解纷主体的法律专业水平不足,缺乏系统培训,且平均年龄偏高,文化水平残次不齐,不利于人民调解的可持续性发展。从诉讼调解来看,鉴于法院内部对法官调解结案率的要求,很多案件的调解往往是出于法官的意愿,通过“以劝压调”、“以拖压调”、“以判压调”等隐性方式强制调解,这一不成文的规定,违背了自愿调解原则,有降低当事人对法院的信任感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感之嫌。而公证机构在法律专业性和中立性、公正性方面就有独特优势,因此,人民法院亟待通过引入公证人员共同参与司法体制改革,以构建一套全新的多元化纠纷协调、解决机制。

二、我处在参与诉前调解的实践和困境

(一)我处参与诉前调解的实践

我处自2018年下半年成立司法辅助中心并派员入驻越城区人民法院及各派出法庭参与包括诉前调解、送达、执行、保全、取证等各项工作,笔者主要负责法院派出法庭民事案件的调解等事宜(主要以民间借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债权纠纷案为主)。截止2019年7月初,共收到袍江法庭调解委托共248件,调解成功40件,平均调解成功率16%,且为法院在该部分案件的分流处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接下来,笔者谈谈就任调解工作半年来的工作情况和相关困难。

笔者在接受法院委托的后,对各诉讼案件进行登记编号,对于交通事故案件,则将诉状副本和“诉前调解联系单”寄送各被告保险公司,然后就保险公司给出的赔偿方案或者意见建议联系原告方及其他当事人,在其中,公证人员的职责便是做好调解过程的记录和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本着自愿调解和保护受害方的原则,平衡各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协助法院对原被告诉讼资料的修改和补充(如诉状中被告主体错误,委托手续缺失,送达证和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被告方联系方式的查询,以及分流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对于,无法协商一致的,或是经联系长期无回复或无联系方式及无调解意愿的,移交立案庭分流。最后,对调解过程和结果做好登记记录(主要以在案卷袋上记录和电子登记表记录为主),以便后期统计和查阅。

关于调解结果的处理主要有三种:1、笔者对外是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的名义联系各当事人进行调解并以“绍兴市越城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法院调解工作室”名义制作并协调各当事人签署调解笔录的,调解成功后转递立案庭分配相应的承办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或就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2、经调解后原告方同意撤诉的,移交立案庭,待原告来办理撤诉手续;3、经调解不能协商一致(包含对诉求内容协商不成和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等),则移交立案庭立案,并安排法官开庭审理。

(二)我处关于现阶段公证参与调解的困境

1、法律制度缺位。公证参与司法辅助的初衷便是化解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法院诉讼案件实体性和程序性的工作。司法部和最高院明确了对于公证员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这正是公证在化解债权债务类纠纷的优势所在。但是,在就婚姻、家事等多种民事案件调解中,能够通过执行效力化解纠纷的非常有限,这使得民众对于公证调解的认可度大打折扣,公证参与调解的广度和深度受限,而且有降低纠纷化解的效率和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

2、参与司法辅助人员的身份有待明确。公证人员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并成为司法辅助人员,在协调诉讼当事人在化解纠纷的程序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此,如何界定公证参与人员的身份地位,明确公证参与人员的授权范围是重中之重。否则,对外公证人员的身份将不为外人所认同,对内则不利于权责划分和工作开展,易而沦为具有“编外人员”色彩的法官助理。

3、公众知情度和认可度不高。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本就是一项全新的制度,需要通过公证机构和法院的宣传和社会必要的舆论引导扩大使老百姓普遍不了解这项制度。从当前的实践来看,我处参与调解过程中,更多的是以法院的名义联系各当事人参与调解的,社会知情度不高,公证参与调解制度有待进一步让社会公众了解和认可。

4、缺少公证参与调解的独立性。目前,全国多数公证机构与合作法院共同成立了“公证调解服务中心”、“诉讼与公证协同服务中心”、“公证参与司法辅助工作室”等名义的组织机构,并且配有单独挂牌的办公场所或对外窗口,笔者认为这既体现了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独立性,且更加有助于公证人员开展司法辅助事物。而我处虽成立了司法辅助中心,但暂时未完全实现办公场所的独立和公开,且调解笔录仍以“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的名义制作,这无从体现公证人员参与调解的独特价值,且不利于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

5、缺乏必要的保障。公证参与调解等司法辅助事务是一项创新制度,且对司法辅助人员的综合法律素质有很高的要求,这需要公证机构和法院加强对司法辅助人员的长期专项培训,提高应对各项挑战的业务能力。此外,公证机构为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必将消耗越来越多的财力和物力,急需通过寻求财政保障以支撑今后的业务拓展。

三、关于公证参与诉前调解模式的选择

(一)两种模式

1、公证主导调解模式

    顾名思义,此种调解模式在调解案件的接收,到联系当事人协商调解方案,再到组织当事人来法院签订调解协议和笔录及公证书的出具中占据主导作用,是可以全程独立完成的调解模式。该模式中公证人员是以特邀调解员的身份,接受法院的委托或是委派,独立自主的参与诉讼案件的调解,并依照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的过程。笔者认为,这种模式下公证人员的参与度最高 ,在确保自愿调解的程序公正和调解结果的实质公正的前提下,是最有利于缓解法院诉讼压力,实现非诉业务从审判实务中剥离的有效方式。对于不能通过调解的结案的,公证人员应将相关案卷和当事人的争议点或无争议事实的材料移交法院立案处理。

2、公证辅助调解模式

公证辅助调解模式是公证人员以辅助人员的身份,接受人民法院的邀请参与调解,整个过程以法官为主导,公证人员则主要在该类案件的分流中起到诸如登记编号,联系和送达各诉讼当事人,了解诉讼各方真实诉求等辅助事务,以帮助法官顺利组织调解结案。这一模式下的调解可根据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也可以由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调解不成的,转为诉讼程度,由法院依法判决。

事实上,我处在参与法院诉前调解的模式选择上,正是介于上述两种模式之间。即调解的过程由公证人员全程主导,而调解的结果则是由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或是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此种模式的缺点在于无法在调解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证人员的价值,无益于提高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和责任心。就帮助法院缓解诉讼压力和发挥公证参与诉前调解的积极性而言,笔者更倾向于公证主导下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将是未来公证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新发展方向。

(二)构建公证参与下的多元解纷模式

根据2016年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公证被单列为一股纠纷力量,自此,公证作为多元化解纷主体受到更高的关注。但公证人员的解纷力量毕竟有限,需在法院的统一主导下,引入包括人民调解员、律师、保险公司、交警等主体在内的资源,构建全新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全国各地区法院也陆续开展此项工作,其中典型的代表便是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主导的号称“六位一体”、“ 五种力量共同参与”、“一个平台运行管控”的651诉前解纷模式,该模式契合了当下人民群众多元纠纷模式的需求和人民法院内在的减负要求,是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有益尝试。此外,公证机构可在调解过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办理诸如提存、保全证据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事项,以帮助当事人固定证据、化解纠纷。

四、探索构建诉前调解制度的有益保障

(一)通过诉讼费杠杆积极引导当事人参与诉前调解

2016年《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中首次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多承担诉讼费,该意见已于2017年由广东省高院做了具体规定,并且明确了增加诉讼费用的比例为30%以上。实践中,却有个别原告故意隐瞒被告的联系方式或案件事实,拒绝诉前调解,以期法院作出不利于被告方的判决,此种行为将严重浪费司法资源,妨碍司法公正。出于合理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考量,笔者认为确有必要建立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调解增加其诉讼费承担比例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二)赋予经公证的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效力

我国在以人民调解、律师调解、公证调解结案等调解当中,因该部分调解协议本身不具有赋强效力,存在着一方当事人低履行、高反悔率的不良现象。为了贯彻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构建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鉴于最高法已对经公证的具有给付内容且无争议的债权文书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可借鉴此先例, 将公证主导参与达成的调解协议同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此制度设计意在防止因一方当事人轻易反悔后再次诉诸法院,从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各方当事人的诉累。

(三)加大司法辅助人才的培养

公证人员大多是法学专业出身,这无异有助于司法辅助事务的开展。但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身份的转换和工作内容的转变,必将要求公证司法辅助人员强化相关领域的培训,提升协调各方、定纷止争的专业能力。公证人员可通过加强内部培训,与高校建立司法辅助领域研讨和人才培养、引进等方面合作,或开展以法院为主导的实践交流活动,建立长效培训机制,以期提升参与调解的公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调解能力。

(四)借助信息化软件提高办案效率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应用价值凸显,为助推司法体制改革和法院信息化建设,有必要研发适应法院诉前调解案件分流和跟踪为一体的管理服务平台。在此,可参考厦门翔安区法院参与研发的“好厝边”诉前案件管理平台。该平台可提供在线实名认证、上传资料、缴费、在线调解服务、集约化送达、辅助办案等智能化解决方案,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的长期发展定将离不开相应智能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