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我们 本部窗口:0575-85142774 袍江办证室:0575-88138115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之窗
法律之窗
公证办理中赠房人去世 法院确认赠与有效
发布时间:2007-08-17 00:00

祖父将房屋赠与孙子,不料公证手续还未办妥,老人就因病去世。究竟房屋该归孙子所有还是作为老人遗产分割给子女,当事人几经争议仍无法达成共识。记者下午获悉,市二中院对这起财产权属纠纷作出终审判决,确认孙子对争议房屋的所有权。

 1999年7月初,拱某决定将名下位于国定路的房屋赠与孙子,由于孩子尚处幼年,拱某的小儿子,即孩子父亲代为接受赠与并在公证笔录上签字。双方约定,在拱某履行赠与的同时,受赠人保留拱某其他两位子女在该房屋内的居住权。此后,拱某的大儿子就父亲赠房一事表示同意,并前往公证处,在笔录上签字。同年9月7日,拱某因病去世,而房屋赠与公证手续在两天之后才得以全部办妥。

 2002年5月,拱某长子去世。其生前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享有的那部分父亲遗产继承份额转归其妹,即拱某的女儿所有。父亲和大哥相继去世,国定路房屋的归属问题成为拱家小儿子和姐姐之间争论的话题。儿子认为房屋已由父亲赠与孙子,姐姐则坚持应将房屋作为遗产分割处理,双方各执一辞,最终对簿公堂。

 市二中院认为,拱氏祖孙间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明确的,相关公证笔录内容符合订立合同的基本法律特征。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间已经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解放网 记者:陆一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