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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弟弟送新房未公证 今日姐姐争产权
发布时间:2007-11-02 00:00
  一纸赠予合同确定房屋归属
  记者李胜南报道:将自己购买的一套房屋送给姐姐,然而,时过境迁,送房的弟弟突然变卦,称送房一事另有隐情。为此,他被姐姐张女士告上法庭,今天记者了解到,闵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弟弟张先生协助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到姐姐张女士名下。
  送出的房屋出租
  张女士系美籍华人,与住在上海的张先生系姐弟关系。1993年底,张先生购买了一套产权房,并与妻子约定,这套502室房屋属张先生个人所有,妻子不享有产权。1994年年初,姐弟俩来到律师事务所,张先生称,姐姐在美国经常寄钱给自己,总数有30万,自己花了20万购买房屋,要求把房子送给姐姐。在律师的见证下,姐弟俩签订了《赠与合同》。之后,张先生办理了权利人为自己的房屋产权证,并将该房屋产权证原件寄给了美国的姐姐。之后,张女士回国时便住在这套房屋内。2007年1月,张女士发现弟弟未经同意将这套房屋出租,故起诉要求张先生履行赠与合同,并协助将房屋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  

姐弟间意见相左
  张女士诉称,自己于1991年加入美国籍。1993年购房时,房产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因她的身份关系和有关政策的限制,购房只能通过国内亲人来完成,故出资请弟弟买下了“502室”房屋,随后完成了弟弟夫妻财产的约定公证和赠与合同。
  张先生却不同意张女士的说法。他说这套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因张女士称可以帮忙办理移民到美国去,所以才与姐姐签订赠与合同,现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赠予的关系成立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应为赠与合同是否依法成立、赠与合同是否已经生效、赠与合同是否应当继续履行。原、被告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张先生将将房屋钥匙交给了张女士,张女士也实际居住使用了讼争房屋,在产权证办理完毕后,张先生也将产权证邮往美国交给了张女士。再结合当时有关内外销商品住房双轨制的政策和原被告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在律师会见时所作陈述等情况,双方间签订的赠与合同有效。双方虽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赠与合同已实际履行,张先生无权要求撤销,且张女士有权要求张先生办理登记手续。

来源:解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