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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证人出庭难”——记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办理证人证言保全公证
发布时间:2008-02-25 00:00

日前,阜阳市惠颍公证处受理了一起“民告官”的证人证言保全公证。这是一起人数众多的集体诉讼,当事人在阜阳市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的带领下来到我处。值班公证员在阜阳市惠颍公证处会议室热情的接待了他们,当事人像抓住最后一根救命稻草一样的七嘴八舌的诉说着事情的缘由,有的诉说着诉讼路上的无奈、艰辛和苦楚,有的甚至在谩骂,更甚者要到北京上访。公证员耐心的听他们诉说着,并认真的解释、引导他们通过正确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是这样的:位于我市县城的拖拉机站(后改为农机站)的土地使用权系原单位职工集资购买,后在岗职工又以集资的形式购置设备和建设厂房,脱离财政自收自支、自负盈亏,并提供了相关证明。后来,上述土地被县某行政执法单位以其他名义占有,于是他们便走上了“民告官”的维权之路。此案以上诉至我省高级人民法院。为确保证人证言被法院采信、顺利执行,在律师的建议下特来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

公证员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深知“民告官”的案件如果不妥善处理会增加民怨、加剧矛盾,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甚至使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丧失信心,对社会的公平正义产生怀疑。由于本案牵扯的当事人众多,且凑齐不容易,大部分人是在外地打工,他们专程从外地赶回来办理证人证言保全的。为使当事人尽快拿到公证书,公证员加班加点、认真的按照公证程序一一为他们做了手续,整理材料一百多页。当事人拿到公证书时天色已晚,但流露出灿烂的笑容,像看到胜利的曙光。

案例解读:证人证言公证,是公证机关对证人陈述以书面或录音、录象等方式进行保全证据的一种公证。证人及当事人应当携带相关的证明材料,亲自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并且分别接受公证员的询问,证人及当事人需如实陈述,公证机构制作证人证言及谈话笔录,由证人签名确认。公证处并不对证人作证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查,而仅对证人的身份和发表证言的行为进行证明。我国民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这一规定为各种书面证言的诉讼准入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当事人所提供的书面证言在制作主体是否真实、制作环境是否适当、证言内容是否全面、证言表述是否精确等方面却难以保证其可信性,为解决这一问题,证人证言公证当然是最好的选择。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 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