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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权的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08-03-04 00:00

案件事实和经过:

当事人王XX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四日来到我处申办继承权公证书。王XX于二00二年七月十八日与田XX结婚,为再婚夫妻,田XX于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因病在马鞍山市死亡。田XX生前在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西山村5栋10X号有房壹套,是田XX与前妻姜XX的夫妻共同财产。姜XX于二00二年一月二日因病在马鞍山市死亡,未发现姜XX生前立有遗嘱。当事人持田XX的房产证,田XX的死亡证明,姜XX的死亡证明要求公证处出具继承权公证书。经查证后,承办公证员出具了二份本位继承权公证书,一份转继承权公证书。

评析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姜XX于二00二年一月二日死亡。首先应办理姜XX的遗产继承权公证。经查,被继承人姜XX,女,一九二八年一月一日出生,生前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西山村5栋10X号,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为死者的遗产,未发现立有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死者姜XX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但死者的父亲、母亲已分别先于姜XX死亡,亦无子女。死者的法定继承人只有一人,故死者姜XX的遗产应由其丈夫田文学一人继承。而田XX于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死亡,但田XX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其妻子王XX一人继承。

再查,被继承人田XX,男,一九二O年七月六日出生,于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因病在马鞍山市死亡,生前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西山村5栋10X号。上述房产的一半产权为死者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田XX的配偶、父母分别先于死者死亡,且田XX无子女,故被继承人田XX的上述房产应有其妻子王XX一人继承。

来源www.ahsft.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