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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子女如何赡养老母,签个协议书清清楚楚
发布时间:2007-03-21 00:00

日前,家住绍兴县某地的郑老太带着三个子女来到我处办理了继承、赠予和赡养等公证手续。公证办好后,当事几方皆大欢喜。
今年3月,郑老太的老伴因病去世,留下了一间90多平方米的老房。据郑老太说,她膝下有一儿两女,均已成家立业。按照绍兴农村的习俗,赡养父母的义务一般由儿子承担。然而,当郑老太向儿子提出赡养要求时,儿子却支支吾吾,似有难言之隐。在郑老太再三追问下,儿子终于说出心里话,愿意赡养母亲,不过要三兄妹“平分”赡养义务。
听了儿子的话,郑老太也觉得有道理。但究竟要怎么个平分法才能令大家都满意呢?于是,她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在律师的指点下,当天晚上郑老太就开了一个家庭会议。“会议”有老娘舅主持。经过几个小时的协商讨论,大家终于达成了如下协议:郑老太愿意将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房产(老伴去世后,房产由郑老太及三个子女共同继承)赠予儿子,两个女儿则自愿放弃继承权。以后,就由儿子负担老母的住房及主要生活费,两个女儿每月各给老母生活费80元。协议中还规定:日后郑老太因年老散失生活自理能力后,由儿子承担50%,两个女儿各承担25%。至于老人百年之后的丧葬等费用均由儿子一人承担。
一切商议停当,一家人皆大欢喜。第二天一早,郑老太在三个子女的陪同下,一起来到我处,在公证处员的监督下办理了继承、赠予及赡养公证手续。
“子女协议协议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就绍兴农村实际来说,也不失为一种好的办法。”象郑老太这样的例子,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办理公证手续。当然,协议非同儿戏,一旦签订,双方就应该严格遵守,如有违反,要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