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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继承的复杂案件
发布时间:2008-04-21 00:00

最近接待咨询时遇到一个有关继承的复杂案件。案情简述:张佳和李义是夫妻,有两子叫张A、张B。张A和赵C有两儿叫张晓一、张晓二;张B和刘D有两儿叫张晓三、张晓四。张佳早亡。1991年张A去世,留有夫妻共有房产一套。2000年李义去世,1992年张B去世。他们生前均没有遗嘱,且遗产一直未分割。现在当事人要将房产转到赵C名下。

值班公证员认真听完当事人的陈述后,仔细分析了案情,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解答了当事人的疑问。

张A去世后没有遗嘱,由其法定继承人李义、赵C、张晓一、张晓二继承该房产中的张A的份额。此四人对该遗产在分割前属于共同共有关系。期间李义去世,其遗产应用张A、张B继承,因为张A早于李义去世、张B于李义去世后遗产分割前去世,故发生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因此要办理该继承公证,要赵C、张晓一、张晓二、刘D、张晓三、张晓四共同到场办理。

公证实务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常见,可是公证员也要仔细分析、认真对待。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公证工作,由其要做好谈话记录和调查笔录。同时应该向当事人宣传继承相关规定,告诫当事人及时进行遗产分割,避免复杂继承案件的出现。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稳定。

来源:蚌埠市众信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