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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嫁的媳妇也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08-07-02 00:00

现已改嫁多年的王女士,近日,做梦也没想到,却意外获得伍万元钱,这份意外收获得归功于滁州市皖东公证处严格依法办证的一贯作风……

原来,王女士的前夫李某是跑长途货运的司机,在三年前因车祸在山西意外死亡。王、李二人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生育过小孩。李某共有兄弟四人,本人排行老四,母亲在改革开放之前病故后,父亲因供养四个小孩,家庭经济一直很拮据,故一直未续弦,直至四年前病故。父亲病故时李某已与王女士结婚。李某父亲生前因单位房改,取得滁城某小区住房一套,该房产权登记在父亲名下,因父亲生前未对该房最终归属作出安排,故李某的三个哥哥现打算共同继承父亲遗留的这套房改房后出售,再平分房款所得。经咨询,李某的三个哥哥得知,出售父亲名下的房屋遗产,需办理继承权公证后,才能按规定协助买房人到房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故一道来到皖东公证处申办公证手续。

公证员经审查,了解了李某的家庭情况后,告知李某的三个哥哥:其父亲的房屋遗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李某后于其父死亡,其弟媳李某的妻子王女士依法享有转继承权,即依法有权继承其夫李某生前应继份额。这一情况,起初该三兄弟无法理解,很是纳闷:咱家的房产,怎么会有改嫁弟媳的份?在公证员依法耐心劝解下,该三兄弟很不情愿地找来了现已改嫁的弟媳王女士,经四人现场商定:由兄弟三人共同拿出五万元作为王女士放弃房屋遗产应继份额的经济补偿,王女士同时协助三兄弟办理继承公证手续。鉴于此,公证员为该三兄弟依法出具了继承权公证书,从而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来源:安徽司法行政信息网